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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经信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87号/甬经信中小[2012]214号)
甬土资发(2012)87号/甬经信中小(2012)214号号
发布于 2012/7/12 1:33:11 点击量: 16894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经信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鼓励、扶持和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用地供需紧张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促调推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1〕112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小微企业发展用地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小微企业专项指标

    小微企业是提供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渠道,是企业家创业成长的主要平台,是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支持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对于我市深入贯彻落实“六个加快”战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十二五”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在规模化、集团化工业发展背景下用地困难的问题,加快小微企业成长发展,2012年全市从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5%的用地指标(以下简称专项指标)用于保障小微企业发展及配套设施建设。专项指标实行统一管理、分县测算、同步下达、按备案情况核销。逾期未使用的,全部收回纳入市统筹指标管理。

    二、小微企业专项指标使用原则

    1、集中集聚,合理分布。坚持规划先导,强调整体管控,严格控制专项指标使用范围。各县(市)、区要以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重点,在各级开发区(园区)或重点乡镇范围内,以“园中园”或独立设置的形式,每个县(市)区合理确定2-3个小微企业集聚区,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区域专项规划,明确四至范围、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专项指标原则上必须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范围内,防止小微企业“四处开花、村村冒烟”。

    2、统一运作,规范管理。专项指标主要用于小微企业集聚区内新建标准厂房和生产生活性配套设施,一般由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委托的国有投资公司统一组织报批、建设和管理。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通过租赁、买卖等多种形式获得生产厂房。因生产工艺需要确需新建特殊生产厂房的,由园区管委会或乡镇政府及委托的国有投资公司按需要建设后租赁。

    3、节约集约,严格准入。鼓励建设多层厂房,适当降低绿地率,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新建的标准厂房应优先保障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类型小微企业,严格控制用于技术含量低、生产污染大、经济效益差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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