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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
甬政发(2012)71号号
发布于 2012/7/19 1:31:56 点击量: 54320


    六、强化资源要素保障

    (二十)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市内各商业银行对小微型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严禁以各种名目超额收取费用,一经查实,应当予以返还;对商业银行向小微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在政府年度考评奖励中予以倾斜;对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种方式从债券市场筹集资金,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探索发展“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组织引导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充分发挥地区外汇政策优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国际市场筹集资金。积极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及私募股权融资,优先安排地区短期外债指标支持中小企业贸易融资,优先安排地区担保额度支持中小企业利用境外担保境内融资,组织探索企业境外直接发行债券。积极开展“国家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加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2012年,市本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科技专项经费,用于科技金融创新,支持设立科技金融担保风险池、科技金融担保补贴和科技金融贷款贴息等方面。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力度,进一步提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模实力与专业能力。强化企业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完善政银企共同参与的联合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引发的金融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二十一)加强工业用地保障。建立完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和部门联审制度。“十二五”期间,市统筹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每年不少于30%,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年均不得少于30%(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除外)。允许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压缩绿化面积和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或拆除重建)以提高容积率,国土部门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工业园区(集聚区、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工业项目,经批准后可允许其非生产性用房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切实提升工业用地利用效率。深入开展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专项行动,积极推行差别电价政策,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为优势企业和项目腾出发展空间。

    (二十二)提高电力资源利用效率。细化完善并精心组织实施《宁波市有序用电方案》,坚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有保有限、分类指导”原则,以“四定”(定企业、定设备、定负荷、定时间)为要求,科学排定区域错避峰计划和企业拉限电序列,加强精细管理,严格分级响应,切实提高电力利用效率,确保电力安全迎峰度夏(冬),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对于符合“4+4+4”产业政策导向、单位用电产出高的优势企业和项目,应优先保证其正常用电,其中产业链龙头企业、高成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要确保其正常用电;对于高耗能、高排放、低产出的限制和淘汰类企业,应先行安排其实施错避峰,确保有限电力发挥出最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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