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12〕8号)
甬党(2012)8号号
发布于 2012/8/22 5:33:03 点击量: 15393


    (八)强化人才支撑。积极实施浙商人才培养引进和开发计划,着力培养创新型浙商企业家,每年组织一批符合我市企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青年浙商企业家,到国外知名高校和相关企业接受思维创新和管理创新等培训;以行业龙头浙商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为重点,组织高层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或相关企业参加学习;开展浙商异地商会负责人的轮训工作。支持浙商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技术创新团队,对入选省、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浙商企业,市财政连续三年给予每年20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所在地政府再给予省企业技术创新团队1∶1的配套资助,市企业创新团队视情配套。对列入我市“3315计划”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及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100万元的经费资助。鼓励和支持浙商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创新载体,浙商企业经批准设立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经批准设立省级或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市财政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浙商企业经批准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省级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并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10万元。对经资格认定的回归浙商,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对回归浙商规模以上(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不受任职资格限制,直接推荐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浙商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技师以上)。鼓励和支持在甬浙商和浙商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参加宁波市杰出人才、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优秀海外留学人才、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等各类表彰评选活动。

    (九)实施品牌战略。支持浙商企业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识证明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境外商标。鼓励浙商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依托品牌优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联合、虚拟经营等方式,整合无牌、贴牌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扩大品牌经营规模。集中宣传一批体现宁波悠久历史文化、弘扬浙商创业创新精神的地理标识证明商标、浙商品牌文化。积极搭建平台,组织开展浙商商标品牌推介等活动,提升浙商品牌的影响力和品牌培育的绩效。

    四、优化金融服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参与金融改革。鼓励浙商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投资参股各类金融机构;鼓励浙商企业参与地方金融改革,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浙商企业发展各类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典当以及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一)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机构要主动了解浙商企业融资需求,加强项目对接,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积极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品多样性和服务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浙商创业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浙商创业创新信息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浙商企业投资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支持引导各级政府创投引导基金,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给予浙商企业更大的信贷担保支持,进一步优化企业信贷融资环境。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浙商企业利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浙商上市企业充分利用多种方式从资本市场筹资,发行可转换债、可分离债和公司债等,改善负债结构,提高融资效率。积极引导浙商企业以区域或行业为纽带,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或参与企业集合信托计划,实现“抱团”融资。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浙商企业,作为企业上市的重点培育对象,创造良好环境,鼓励其做强做大,到创业板、中小板及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浙商企业与业务相关的行业内上市龙头企业实行战略合作,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实质性资产重组,促进企业共同成长。

    五、加强用地保障,缓解土地资源制约

    (十三)加强用地保障。对浙商回归重大项目进入园区、产业基地,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存量建设用地和转而未供地块,优先用于保障浙商回归重大项目。对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的县(市)区和有关园区,给予适当用地指标奖励。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以及浙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浙商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以科研用地用途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