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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宁波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12〕8号)
甬党(2012)8号号
发布于 2012/8/22 5:33:03 点击量: 15274


    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浙商创业创新,引导浙商回归创业,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浙商作为浙江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创造了浙江民营经济的发展奇迹,为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既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的现实需要,对于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全市上下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和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确保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省委“两创”总战略和市委“六个加快”战略,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以提高经济发展活力动力为核心,以完善政策扶持、增强要素保障、优化服务环境为手段,唱响“创业闯世界、合力兴家乡”主旋律,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服务水平,支持和鼓励在外浙商回归投资创业,集聚浙商力量,共同推进宁波率先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基本原则。坚持发展宁波、扎根宁波与走出宁波、向外拓展相结合,坚持支持宁波企业做强做大与鼓励在外浙商回归投资创业创新相结合,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相结合,实现健康的发展机制同理性的投资导向相统一,做大做强主业同拓展新的发展空间相统一,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生态效益相统一,为宁波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功立业。

    (四)重点领域。积极支持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着力发展海洋经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择优发展临港工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深化发展贸易物流业,创新发展金融业,繁荣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优化发展旅游业,提升发展现代农业,统筹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发展各项社会公共服务。

    二、培育引进并举,大力发展总部经济

    (五)加强培育引导。鼓励浙商企业优化设在国内各地的分公司、分厂的组织经营关系来甬发展本土总部;鼓励浙商企业以宁波为中心优化设在国外分支机构关系发展本土总部;鼓励浙商企业在宁波发展宁波、长三角及中国的区域总部。以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为目标,支持有条件的浙商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资产运营型、科技导向型、文化创意型、规模经济型或综合集团型总部企业,大力发展创新研发、集成制造、系统销售、售后服务“四位一体”的企业总部和总部经济基地,促进我市产业链向研发设计和品牌营销的高端延伸,向集约集聚转变。

    (六)加大引进力度。发挥浙商优势,积极引进央企、全球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行业百强企业及优质民企来甬设立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引进国内外知名贸易物流企业、运输物流企业、会展企业、企业商务办事处等来甬设立采购基地,使宁波成为国内外商务物流企业集聚的“洼地”和商务物流企业创业发展的“高地”。支持浙商总部型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和高端人才,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浙商回归发展总部经济,自总部或功能性机构设立年度起,可优先申报,经评价入选后,享受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三、强化创新引领,增强核心竞争能力

    (七)推动自主创新。支持浙商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省、市级重大专项与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培育一批拥有核心专利、熟练运用专利制度、参与标准制定、国际竞争力较强的创新型企业。浙商回归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并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浙商回归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在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浙商独立或联合成立企业研发中心、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载体,被认定为市级以上各类创新载体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40万元至500万元的经费支持;鼓励浙商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团队,依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1〕5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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