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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府办关于努力促进当前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12]101号)
甬政办发(2012)101号号
发布于 2012/9/22 10:35:40 点击量: 8416


    三、积极鼓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八)对我市流通性外贸企业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且进口增量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上年基数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0.02元,上年进口无基数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九)设立宁波外贸企业年度大奖,对当年进口、出口增长超过全市平均水平且质量效益显著的十大进口企业和十大出口企业经营者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十)对本地外贸和税收有重要贡献的流通型、生产型外贸龙头企业,优先享受通关、检验检疫、退税、土地、用电、信贷、人才、税收等相关政策,其当年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最高50%部分作为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专项资金,对该类企业给予专项支持。
  
    四、着力加强领导和扶持力度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外贸工作领导,改善我市外贸发展环境,按照“五个一批”要求,近阶段集中力量抓好全市外贸企业服务月各项活动,努力为我市广大外贸企业增量提质提供优质服务。
  
    (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各地实际,安排对应的政策资金,完善和强化外贸政策措施。对在支持外贸企业拓市场、降风险、保增长、优服务等方面政策力度大、措施到位、绩效显著的县(市)、区,市财政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具体根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外贸出口目标责任,对当年出口总额同比有增长的单位,每家安排300万元;对出口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单位,每家安排400万元;对完成出口目标的单位,每家安排500万元;对完成出口目标超过5%以上的单位,每家安排600万元;对完成出口目标超过10%以上的单位,每家安排700万元。以上资金安排为最高限额,但可从高计算。同时对出口总额同比增长5%以上的单位,每出口10亿美元奖励50万元。上述资金配套用于各地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和奖励。
  
    (十三)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力度,完善开放型经济目标考核机制,将外贸保增长工作列入市政府对各地开放型经济的考评体系,对各类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相关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十四)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批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政策措施,提高通关通检效率,降低企业收费水平,加快出口退税速度,加强金融外汇服务,对企业满意度高、工作成效显著的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本文件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1.政府重点支持类展会和政府指导类展会目录
        2.重点支持的境外常年展目录
        3.境内部分重点涉外展会目录
        4.30个境内外重点品牌展会目录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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