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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财〔2012〕899号)
质检办财(2012)899号号
发布于 2012/10/11 4:47:37 点击量: 3162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总局信息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免收进出口环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2012年第四季度免征收费政策如期贯彻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

    (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局”)要在门户网站、申报大厅等处,通过公示、张贴宣传等方式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广泛宣传国家的免征收费政策,制定免征收费期间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
    (二)禁止违规收费。不得拖延或者拒绝执行《通知》,不得以其他名义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免收相关收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第四季度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范围

    根据《通知》规定,对在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报检的所有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不包括对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和体检收取的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承担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检测和鉴定、出入境检疫处理、动物免疫接种工作收取的费用)。

    免征的具体收费项目是: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费;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费;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收费;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费和其他收费(包括复验费、免验、机械取制样费、标志(标记)成本费、封识成本费、隔离场(圃)租用费、实验室检验项目和鉴定项目费)。

    三、免征期间的计收费管理

    (一)应收取且上缴中央国库的收费内容。
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费;10月1日前未计收的费用;10月1日前应结未结的段结费用及其他应收的检验检疫费用。
    (二)计费管理。
各局在免征收费期间仍需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其收费标准》正常计费,保证计费数据的完整、准确。
    (三)段结问题。
对于10月1日前未计收的段结费用及其他应收的检验检疫费用,应在10月1日前收取。

    四、计收费系统的调整升级问题

    (一)请总局信息中心于10月1日前完成CIQ2000计收费系统及原产地业务电子管理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二)请各局于10月1日前完成对CIQ2000计收费系统、原产地证电子系统、电子缴费系统、自行开发的各类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系统的调整、升级工作。
    (三)CIQ2000版本号为V2.395,请总局信息中心于9月26日前将升级包上传至总局内网论坛;各局务必于10月1日前完成系统更新工作。程序包获取地址:总局内网(
http://bbs.aqsiq)“通知通告、软件下载”专栏。

    五、其他事项

    请各局做好免征收费前的准备工作。妥善处理免征前后遇到的各种问题。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总局计划财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82262391,传    真:010-82260436
    电子邮箱:aqsiqsfc@aqsiq.gov.cn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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