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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社厅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4号)
浙人社发(2012)284号号
发布于 2012/10/15 11:25:39 点击量: 12481


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工业设计职业资格制度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国家关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社保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人力社保厅负责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印制、颁发资格证书;省经信委负责组建考试命题专家库,编写考试大纲,做好报考人员资格审查,配合做好命题和阅卷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时间在年度考试计划中公布。

    第四条  助理工业设计师考试设2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基础理论》(知识题)、《设计实务(初级)》(设计题);工业设计师考试设2个科目,分别为《工业设计综合知识》(知识题)、《设计实务(中级)》(设计题);高级工业设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设一个科目,为《设计策划》(分析题)。

    初、中级资格考试安排一天进行,高级资格考试安排半天进行(每门科目半天)。知识题考试时间为2小时,设计题、分析题考试时间均为4小时。

    第五条  所有科目的考试均采取闭卷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第六条 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其成绩在5个年度内申报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评审时有效。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报名条件。

    第八条  符合《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初、中级资格考试的,可免试《工业设计基础理论》或《工业设计综合知识》科目考试,只参加《设计实务(初级)》或《设计实务(中级)》,考试合格可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按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发布的考务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和参加考试。

    中央和省级单位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按属地原则组织报名。

    第十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杭州市,如确需要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需经省人力社保厅批准。

    第十一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阅卷和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任何培训。应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实行自愿原则。

    第十二条  工业设计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经省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考试考务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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