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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成长企业培育行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2]97号)
甬政发(2012)97号号
发布于 2012/10/20 12:58:46 点击量: 31746


    第三章 申报及跟踪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入围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宁波市高成长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情况介绍和发展规划。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企业前2年财务报表。

    5.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采取县(市)区申报和社会推荐结合的方式,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入围条件和要求,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由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汇总,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经信委。

    第六条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评审答辩、现场考察,梳理汇总后提出初步入选企业名单。

    第七条 初步入选企业名单,在我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高成长企业每年认定、公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评价考核,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取消培育资格。

    第九条 市高成长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市、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送企业发展的有关信息,以及需要政府帮助协调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建立本地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库,加强对入围企业和企业培育库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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