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推进企业质量、标准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能力,实现产品质量提升和企业转型升级同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宁波市工业转型升级“十二五”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进企业质量、标准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专项资金每年在市工业转型升级扶持资金中安排。
第二条 质量、标准化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和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纳税,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工业企业或工业系统行业协会。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一)全国质量标杆企业
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标准制修订项目
对主持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万元和1.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主持联盟标准(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三)全国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
获得全国“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认定依据:
(一)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的认定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称号的文件。
(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认定依据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
(三)全国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的认定依据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称号的文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时间不早于上一年度的1月1日。
第六条 市经信委负责项目受理及组织项目认定、审核。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三)申请单位最近两年内因安全、环保或偷、漏税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四)对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不予受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