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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产规[2012]338 号)
甬经信产规(2012)338 号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于 2012/11/14 11:00:00 点击量: 23571


    第七条(先进地区奖励标准)经县(市)区申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各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推进情况和工作成效、县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淘汰落后工作考评结果等因素,每年奖励2至3个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先进地区,每个地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资金预拨)为支持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市政府下达全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中各县(市)区承担的淘汰任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一定额度的预拨专项资金。

    第九条(资金申请)每年3 月底前,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提出淘汰项目奖励资金申请;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汇总后,提出列入上年度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计划、实际完成的具体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淘汰落后产能规模、以及淘汰的生产线、主要设备及型号、申请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总额等,联合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企业淘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1.《宁波市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2.项目立项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附件4);4.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有关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资金下达)每年4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上年度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考核验收情况,组织对各地申报的淘汰项目及淘汰的落后产能规模进行现场核查或重点抽查,对各地上年度市专项资金和预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的相关情况,按“多退少补”原则进行清算,联合下达上年度市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余额。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市财政奖励资金由各县(市)区按本办法规定下达企业,也可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统筹安排使用的,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与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使用原则)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应体现以下原则:

    (一)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奖励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有关工作的推进。

    (二)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难度大、规模大、职工安置多、涉及面广的整体关停淘汰企业或生产线。

    (三)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腾出更多能耗、污染排放和土地空间的企业。

    (四)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方式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或“腾龙换鸟”转型升级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每年10月底前,由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淘汰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淘汰办〔2011〕1号)要求,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初验),出具书面验收意见(详见附件4)。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每年3 月底前,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详见附件5 )上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4 月底前,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组织对各地实际淘汰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完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扣减(或收回)相关奖励资金直至取消下一年度有关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包括淘汰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等),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五)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产规〔2011〕3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资金适用范围

         2.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标准

         3.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4.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

         5.上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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