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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12)128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于 2012/11/24 2:14:00 点击量: 18670


    第二章  管理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设立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基金公司直接接受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

    1.引导基金以基金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基金公司设立专户对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并代持相应股权;基金公司原则上应在五年内完成投资,退出资金主要用于滚动再投资。

    2.基金公司按年度从引导基金专户中直接提取管理费,专户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内(含),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3%,专户资金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年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1%;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投资所发生的项目调查、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等支出。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对获得天使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1.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所占企业股权最高不超过49%,且不得控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按企业规模、企业发展阶段等对企业实施差别化投资,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累计投资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天使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4.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超过100万元的为重大项目,所有重大项目的合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基金预算的60%。

    
第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宁波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2.投资领域符合宁波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3.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八条  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规定。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分为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和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项目备案两类。对备案的天使投资机构(人),优先成为天使投资俱乐部会员,参与有关活动;对备案的天使投资项目,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依据。

    1.天使投资机构(人)备案,主要对天使投资行为给予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备案登记表”;


    (2)天使投资机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3)天使投资机构管理团队从事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和相关证明;


    (4)天使投资机构银行资信证明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


    (5)天使投资人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和投资意向书。

    2.天使投资机构(人)的投资项目应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九条  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新型初创企业规定:

    1.提交“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明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足一年除外),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银行资信证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

    4.投资机构(人)与被投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投资意向合同》及已生效的天使投资决策文件; 

    5.其它材料。

    
第十条  鼓励各县(市)区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推进天使投资快速发展;鼓励各县(市)区引进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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