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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高(2012)128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于 2012/11/24 2:14:00 点击量: 18733

 

    第三章  运营及投资流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是政策性非盈利性基金,资金将以项目资金形式一次性下达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应按市场化、专业化的要求对资金实施管理;基金公司设立引导基金专家咨询组,并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专家咨询组主要由基金经理、外部专家和天使投资人等组成,负责对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的咨询。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流程一般包括:

    
1.项目遴选。基金公司对天使投资机构(人)和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踪、服务,受理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2.投资决策。投资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的项目由基金公司作投资决策;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项目,需经基金公司尽职调查,并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基金公司组织实施。

    
3.投资实施。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合同》等法律文件,并按合同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投资项目的管理:
  
    1.基金公司委派专人按照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跟踪、服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2.被投资企业所在的县(市)区科技局和所在的孵化机构,协助做好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

    3.引导基金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增资的,若总投资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时由基金公司决策;超过100万元时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意见后,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由基金公司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投资引导基金的退出:
  
    
1.退出条件。一般情况下五年内退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公司可根据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引导基金的退出时间:一是所投企业获得新一轮风险投资;二是所投企业的其他股东提出回购股权申请;三是发生破产或清算;四是《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款。
  
    
2.退出价格。在退出时间确定后,引导基金可按照当时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的市场化估值为依据,由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确定退出价格。
  
    
3.退出决策。投资退出时,由基金公司负责制定投资退出方案。其中退出总价超过200万元的须向专家咨询组咨询,咨询意见作为退出方案的参考依据。引导基金所有退出方案需经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4.退出实施。批准实施投资退出的项目,由基金公司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投资退出。转让对象包括原创业团队或其他投资者(原创业团队优先)。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有收益的,退出后净收益的10%奖励给基金公司,60%留存天使投资基金专户用于滚动投资,30%奖励给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项目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基金公司所得奖励的80%可用于激励团队,20%用于补充基金公司年度管理费。

    
第十六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引导基金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项目处置或清算完毕后,基金公司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递交引导资金损失核销报告,经审批后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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