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某一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测,确保引导基金正常运行。托管银行应每月向基金公司出具监测报告,并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由基金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所带动的全市天使投资金额和天使资金投向企业的家数。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应将引导基金投资实施与退出方案报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每年四月底前,基金公司应向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基金使用情况,接受其对引导基金的不定期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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