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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甬采购办[2012]1427号)
甬采购办(2012)1427号号
发布于 2013/1/10 1:24:50 点击量: 8370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甬政发[2012]90号)精神,现就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一)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在部门预算基础上,根据各自职责和事业发展,依据市级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资产配备标准,统筹规划年度采购需求,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对日常通用性货物、服务要细化项到末级品目,专项性的项目作为项目采购进行编制,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

    (二)落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按照“节俭、实用、必需”的原则,制定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规定比例的部门,需作出具体书面说明。对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尽可能明确向小微企业采购。其中办公家具、课桌椅、厨具、服装、档案密集架等货物类项目,房屋维修及装修、绿化等工程类项目,会展、物业管理(安保、保洁)、设备运行维保、软件开发、技能(教育)培训等服务类项目原则上应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二、关于中小企业资格认定

    中小企业划型以工业和信息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依据。

    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指的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中型企业。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对采购响应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以采购响应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如果在采购活动过程中相关采购当事人对其“中小企业”资格有异议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监管部门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劳动部门提供的年度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清单,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资格确认证明。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以上年数为准,从业人员人数以上年年末数为准,当年新成立的企业暂以当期实际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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