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促进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保障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11〕99号)等精神,现就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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