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取消和免征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涉及我省的,此次不再公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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