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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甬财政综[2013]39号)
甬财政综(2013)39号号
发布于 2013/2/21 2:03:11 点击量: 1044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浙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规定,决定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1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财政部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取消和免征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涉及我省的,此次不再公布。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附件: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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