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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甬财政综[2013]39号)
甬财政综(2013)39号号
发布于 2013/2/21 2:03:11 点击量: 10575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9项)
  

    外事部门
  
    1.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
  
    公安部门
  
    2.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3.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国土资源部门
  
    4.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6.采矿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7.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8.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财政部门
  
    9.财政票据工本费(我省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属于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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