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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创新驱动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意见
甬党发(2013)12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于 2013/3/29 2:18:00 点击量: 45064


    四、主要举措

    (一)加强产业宏观引导调控

    根据“4+4+4”工业发展规划,鼓励符合宁波经济发展方向的产业做强做大;强化产业准入标准,对新落地的项目从投入产出、资源能源消耗、吸纳就业等方面综合考察;制定并及时调整严于国家的产业发展目录,提出允许、限制、淘汰的产业类别;按照土地、产业、空间、人口、生态“五规衔接”的要求,高标准编制各类产业、集聚区建设规划及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壮大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发布宁波人才紧缺指数和引进导向目录;深入推进各项人才重点工程和系列人才引培计划,加强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培育引进高技能人才;强化政策创新,以高新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制定先行先试政策,建设具有宁波特色的人才特区;大力推进“千人计划产业园”、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企业、科技、文化创新团队建设;充分发挥职教经费用于企业员工继续教育的导向作用,扩大企业人才培训规模;整合职能资源,建立全市人才服务联盟,为管理型、技能型等各类人才在家属安置、子女就学、医疗保健等方面,提供“一条龙”全程服务和“一站式”便捷式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有效降低各类商务成本,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安居乐业的人才服务“金港”。

    (三)集聚提升金融服务资源

    建立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体系,放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完善股权投融资发展扶持政策,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并投资本地工业企业;引导推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等创新产品,优化服务;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财政、银行、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合理分担机制;完善企业应急资金援助制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各类融资服务机构,加快引进科技金融等高端化、特色化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推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各类金融服务资源协作联动、有效对接,面向工业企业提供多样化、一体化的金融服务。

    (四)统筹安排工业用地资源

    市统筹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重大工业项目的每年不少于30%,各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工业项目的年均不得少于30%(海曙、江东除外),从全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总量中安排5%专项用于小微企业的发展。加强对各产业区块工业用地分类指导及管理,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土地二次开发和深入挖潜,严格依法处置闲置土地;适当提高厂区容积率及附属用房比例,探索空置厂房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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