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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甬银发(2013)7号
信息来源:人行宁波市中支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4/13 2:56:00 点击量: 11169


    (七)贷款的期限和申贷次数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每次不超过1年。其中,创业培训班结业学员由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为1次。

    
(八)小额担保贷款续贷

    1.小额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续贷:

    (1)前次贷款存续期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正常,无重大亏损现象的;

    (3)无超出生产经营范围行为发生;

    (4)按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上报生产经营情况报表的;

    (5)其他无违反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规定的。

    2.小额担保贷款续贷可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申贷途径,并办理相关续贷手续。

   
 
(九)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和贴息

    1.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今后如遇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自主创业人员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支付利息,不得拖欠利息。

    3.小额担保贷款期满,借款人按规定期限还本付息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校生除外),可向申请贷款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表六),并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4.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按季审核辖区范围内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并在季末后的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复审后下拨贴息资金。

    
(十)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1.设立市、县(市)区两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市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共同筹集,市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用于担保基金超过可使用额度,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担保范围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在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的自主创业人员。县(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当地按规定筹集。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达到担保基金的5倍标准时,相应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2.市、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担保机构或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分别存放于指定的经办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3.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的履行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含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十一)小额贷款经办银行

    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应按规定存入经办银行账户作为保证金,经办银行按1:5比例放大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2.经办银行负责对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审核、征信系统查询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保证承诺书》。

    3.经办银行要为申请贷款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报告。

    4.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于月后5日内将市级统筹区借款人的相关资料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5.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6.经办银行应适当提高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当地财政按借款人纳税地口径,以每年回收贷款额的1%给予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

  
  
(十二)完善信用社区创建办法

    1.将街道(乡镇)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条件调整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笔数5笔(含)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

    2.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园区或试点高校可认定为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

    (1)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设定专门的就业创业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管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2)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管理台账齐全,并建立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人员档案,及时上报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数据;

    (3)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与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并建立借款人贷后跟踪管理制度;

    (4)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笔数5笔(含)以上或发放金额100万元(含)以上,期末贷款回收率达100%。

    3.对符合信用社区条件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并授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次年起按每年贷款发放额的1%-2%下拨奖励工作经费。

    4.对信用社区内当年出现恶意拖欠小额担保贷款现象的,取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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