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甬银发(2013)7号
信息来源:人行宁波市中支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4/13 2:56:00 点击量: 11171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

    (十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界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科技含量较低,从事简单劳动的加工制造业、服务业、商贸业、手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3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或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从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十四)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

    1.对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达30人(含)以上但不超过100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的,可申请不超过100万元贷款的贴息;

    2.对贷款审批月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贷款的贴息。

    3.贴息标准及期限。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贷款额乘以当期基准利率的50%。贴息贷款期限每次不超过12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展期不贴息。

    
(十五)贷款贴息所需资料

    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级统筹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申请表(表七);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贷款发放年度的上年度末财务报表原件和复印件;

    4.银行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5.贷款审批月企业在职职工名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6.贷款期间新招用各类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十六)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1.各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于季末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将初审后的材料汇总上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完成复核和资金下拨工作。

    2.贴息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形式。

    
三、管理监督

    (十七)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协调机制,人民银行、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要各负其责,并建立相应工作例会制度,沟通商量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相关具体措施。

    (十八)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工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严格按规定认定和核查申请人的贴息资格;建立贴息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台帐;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工作,必要时应实地核实有关情况。

    
四、附则

    (十九)创业实体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二十)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户籍、住宅、联系电话、经营地址、营业执照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发生1周内通知所在街道(乡镇)和经办银行。

    (二十一)在校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创业实体注册所在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十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由存款类金融机构独立核贷,相关市场风险由企业和银行承担。

    (二十三)对弄虚作假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的,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贴息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十四)小额担保贷款代位清偿仍按原规定执行,贷款的呆坏账追索及核销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五)本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原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二十六)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一)

         2.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二)

         3.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三)

         4.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四)

         5.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五)

         6.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表六)

         7.宁波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表七)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宁 波 市 财 政 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7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