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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甬银发〔2013〕7号)
甬银发(2013)7号
信息来源:人行宁波市中支 作者:编辑 马侃侃 发布于 2013/4/13 2:56:00 点击量: 11126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农信联社宁波办:
    
    根据《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1.申请对象。在甬创业的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创业意识的本市户籍人员、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在甬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

    
2.申请条件。上述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因流动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形式和额度

    1.对本市户籍人员在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2.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3.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创办创业实体,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5.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人数和带动就业人数,适当增加贷款额度,但最高申请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贷款申请所需资料

    1.本市户籍人员户籍所在地和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均在同一信用社区内的,可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一),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毕业生和在校生在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向所在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二),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证或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1年内创办创业实体,并经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组论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三),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培训班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项目计划书;

    (5)市级创业项目专家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4.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自然人信用保证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四),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婚人员还需提供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自有场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所有担保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担保人已婚,需提供其婚姻证明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所有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5.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6.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生合伙创办创业实体并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填写《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表五),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和合伙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经营的有效证明;

    (4)有效抵(质)押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自然人信用担保条件

    1.提供独立信用担保的自然人是指户籍在本市,年满25周岁,在本单位工作2年(含)以上,非借款人直系亲属的下列人员: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年收入5万元以上的电信、电力、银行、保险、证券、铁路、民航、机场、烟草、市政公用等大中型企业的正式员工。

    2.对不符合独立担保人条件的,可实行多人联合信用保证,每个担保人须具备市辖各区户籍,非借款人直系亲属、年收入5万元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剩余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大中型企业员工等条件,且所有担保人的年收入总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五)房产抵(质)押条件

    借款人提供房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时,其房产所有权人应为贷款人本人,房产所在地原则上应在所辖县(市)区范围内,且房产建筑面积和房龄须符合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如使用他人房产证抵押的,须经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到场确认。已抵(质)押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证不得作为贷款抵(质)押物。抵(质)押房产证产权所有人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

    
(六)贷款的审核流程
  
    1.市大学生创业园或试点高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材料的审核,并报送至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材料的初审,并报送至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3.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复审工作,其中由市级小额担保基金全额担保的,应由相关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报送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推荐情况和专家评估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材料交由贷款经办银行审核;

    4.经办银行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银行贷款政策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放贷决定,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抵(质)押、担保等手续并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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