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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镇区贸粮〔2008〕10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917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

根据镇政发[2007]7号《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全区各产业的协调发展,现制定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如下:

一、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加快培育和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对新办第三、第四方物流企业,经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区服务业办)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加快建设后海塘物流中心,对现后海塘区域煤炭堆场按政府煤场搬迁要求按时搬迁后,继续兴办物流项目,且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在我区注册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在项目开办后三个月,根据项目规模给予原土地业主一次性奖励,每个业主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上述物流项目的经营企业,经区服务业办认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对后海塘区域除现有煤场外其它目前未兴办物流项目的地块转办物流项目,且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并在我区注册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对物流项目的经营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三)加快推进物流信息化建设。对在我区建立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物流中心公共信息系统、物流企业信息系统的,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发展都市服务业

(一)鼓励发展都市产业。对工业企业腾空存量土地和厂房资源进行整修、改造,发展以工业设计创意、技术研发、信息服务等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都市产业及相关服务业,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鼓励新建和改造商务楼宇。在我区区域范围内,新建或改造商务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入驻率达70%,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登记达80%,给予楼宇经营管理主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发展现代中介服务业。从2008年度起,凡新办为社会提供决策咨询、投资论证、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工程管理咨询、科技法律等中介服务的企业,自企业开业之日起,二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

三、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一)鼓励新办大型商贸企业。

1、新办内资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外资投资总额为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商贸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40%3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予以奖励。

2、新办内资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外资投资总额为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商贸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50%4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予以奖励。

3、新办内资投资总额为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的商贸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70%60%5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5%予以奖励。

4、新办内资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外资投资总额为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的商贸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予以奖励;餐饮宾馆企业,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二)鼓励健全商贸经济服务功能,构筑商贸服务业安全体系。

1、鼓励创建社区商业示范。对实施“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工程,开展区级以上社区示范创建工作,经区贸易与粮食局确认,在创建期间给予所在社区8万元补助资金;经验收,对取得市级以上示范社区称号的,再奖励5万元;取得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再奖励10万元。

2、大力推进“千镇连锁、万村放心店”工程。对在镇海区农村放心示范店实施食品配送的配送企业,食品配送率达到85%以上的,经区贸易与粮食局和区工商分局认定,3年内每年按配送农村示范店的家数给予配送企业每家1500元的奖励。

3、鼓励发展连锁、配送经营(含连锁便利店)。新办连锁便利店,且注册在镇海区内的,每建一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办连锁超市、购物中心,且注册在镇海区内的,每建一家,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凡著名品牌(国内前10强、国际前50强)加倍奖励。

4、鼓励菜市场超市化。凡新建或改造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达到净菜超市标准要求的,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或20万元以内的奖励。

5、鼓励区内“菜篮子”示范企业创品牌、上档次。对通过国家QS认证的“菜篮子”示范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通过绿色市场认证的零售、批发菜市场,每家补助3万元;通过市级文明菜场评审的奖励1万元,通过省级文明菜场评审的奖励2万元;通过市级评比达到四星级的屠宰场奖励3万元。

6、发展专业特色街。各镇、街道新建专业特色街(街长100米以上,门店总数50家以上,开店率80%,有明显街标),经区有关部门命名认定的,每条街一次性奖励承办单位20万元。

7、鼓励兴办社区服务业。对从事家政、养老托幼、居住服务、后勤服务、解决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就业等社区服务性质的企业,并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每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8、鼓励兴办便民(放心)早点。每建一家,经区贸易与粮食局、卫生监督部门及所在镇、街道确认后,一次性补贴2万元(其中由所属镇、街道补贴1万元)。

9、鼓励全区生猪定点屠宰场上规模,开展机械化加工,确保上市肉品安全、卫生、放心。对年机械化加工并实现专用配送车配送达到4万头、8万头的,每年奖励6万元、10万元。

10、为解决菜农卖菜难,保障市场供应,有计划的配置菜篮子工程绿色通道车,每购置一辆补贴4万元。

四、鼓励发展各类重点专业市场

(一)新办各类重点专业市场,从市场开办之日起三年内进场的企业,从进场经营之日起,三年内享受现有重点专业市场奖励政策。

200611日到20081231日期间进场企业,从进场之日起,第一、二、三年内分别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予以奖励,其中:货运市场进场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予以奖励。

2005年底之前已进场企业,奖励政策统一享受到2008年底;其中:未到期企业仍按原政策执行,地方所得部分按宁波市镇海区新财政体制结算;已到期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货运市场按40%)予以奖励。

(二)各专业市场进场企业的水利基金暂缓征收。

(三)进场企业原则上经营范围要与专业市场相对应。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90%(含)以上的,按全额给予奖励;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含)以上不到90%的,按实际所占比例给予奖励;符合专业市场经营范围的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下的,财政专项资金不予奖励。

五、鼓励发展航运业

(一)加大对航运企业的招商引资力度。

1.鼓励区内民营企业和区外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新办航运企业注册运力在10000吨以下部分奖励40/吨,10000吨以上部分奖励60/吨,对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2.鼓励我区现有航运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新增运力奖励40/吨,对新增特种船舶,经区服务业办认定,按新增船舶实际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3.加大招商力度,对引进航运企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上述新增运力实际经营满一年由区财政兑现奖金。

(二)对在我区注册航运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财政扶持政策。

1.航运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可采取核定征收或查帐征收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予以奖励。

3.对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航运企业,可按上年(投产之日起的最高年份)新增地方财政所得的60%80%予以奖励(超基数50万元以下的奖励60%;超基数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70%;超基数200万元以上奖励80%)。

(三)各航运企业的水利基金暂缓征收。

六、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扶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大对九龙湖旅游区和招宝山风景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逐步增加。九龙湖旅游区和招宝山风景旅游区内新办的三产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旅游区的开发建设。

(二)鼓励旅游产品的品牌打造,积极参加省政府开展的旅游“十百千”工程。我区各镇(街道)评上100个浙江省旅游强镇(街道)奖励20万元,行政村评上1000个浙江省特色旅游村奖励5万元。

(三)扶持重点旅游项目。对重点旅游区(点)的交通道路、供电供水、通信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建设项目用地,相关镇(街道)及部门要大力支持。经旅游部门认定,对在我区投资的旅游项目(不含房地产投资部分),投资额度较大,给予一定奖励。

(四)完善景区旅游配套设施。鼓励旅游景区引进经济型旅游度假酒店,每引进一家床位100个以上的,并投入营业的奖励3万元;每引进一家床位200个以上的,并投入营业的奖励5万元。

(五)激励旅游企业发展。旅游区(点)评上国家3A级的奖励20万元,4A级、5A级的奖励40万元;旅游饭店评为2星级的奖励5万元、3星级的奖励10万元、4星级的奖励20万元、5星级的奖励30万元。

(六)引进游客奖励。对本区内旅游景区和旅行社,根据引进游客情况进行实绩考核,贡献较大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宁波大市外的旅行社和社会团体引进客源,设单项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区旅游局另行制定)

(七)加大旅游宣传促销。鼓励旅游企业对外宣传促销,广告宣传促销费按宁波市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市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05]36号)执行。区内各旅游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示会、交易会等由旅游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活动,按其摊位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每年每家不超过5万元。

(八)鼓励发展乡村旅游业。对有一定档次的乡村旅游项目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乡村旅游点及区级星级农家乐旅游点等称号,并对创建成功的旅游点按照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为省三星级乡村旅游点(依据DB33/T5892005)(省最高级)奖励5万元,二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3万元,一星级乡村旅游点奖励1万元。评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奖励8万元。评为区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依据DB330211/T0172006)奖励1万元。同一村或点同时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就高奖励。

(九)鼓励旅游景区开展各类旅游节庆活动,旅游节庆活动获省级或省级以上荣誉的补助4万元,市级荣誉的补助2万元,同一活动同时获得其他荣誉的就高奖励,不重复累计。

七、鼓励各类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上规模、上档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由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一)各类商品市场当年被评定为省二星级市场(或市级重点市场)、省三星级市场、省四星级市场(或省重点市场)、省五星级市场的,年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二)重点专业市场交易额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同比增幅在15%以上,且市场企业缴纳税金总额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市场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三)餐饮企业被全国等级酒店评委会评为三钻、四钻、五钻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四)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4000万元且年缴纳税金在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以上,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零售商贸企业年营业额(销售额)首次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3万元、5万元、7万元。

(六)航运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年缴税金在4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八、其他事项

1、享受上述各项政策的企业,非正常情况下,经营期未满5年的,其享受的政策奖励原则上由相关部门予以全额追缴。

2、上述地方财政贡献额是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3、本文由区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区财政局、区贸易与粮食局、区旅游局、区建设与交通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4、本文自200811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如国家政策和上级财政体制有重大调整,本文相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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