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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加快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8〕64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623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的意见,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的意见》(甬政发〔20077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技推广工作的重要性

  农技推广体系是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和依靠力量,是构建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下,发展农业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都需要农技推广体系发挥更大的作用。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坚决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技推广可有可无、可以削弱甚至放弃的错误认识,积极探索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推广方式,进一步提高推广工作的成效。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区、镇两级农技推广工作的公益性职能和对农业科技发展的主导地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活动。按照组织体系完整、职责任务明确、运作方式高效、绩效评价科学、奖惩手段有力、保障措施到位的要求,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在全区建立以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为龙头、农技指导员为骨干、责任农技员为基础、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为补充的服务直接、联系紧密的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技术支撑。

  三、加快推进新型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以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技需求为目标,以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强化公益性、发展社会化服务为原则,合理设置、科学配备。

  (一)强化区、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农业技术推广是发展农业、服务农民的公益性工作,区农技推广部门要根据我区农业产业特点,配足配强相应的农技力量,切实加强对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试、示范和推广。镇(街道)要在2005年机关运行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在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增挂农技推广服务站牌子,整合农林牧渔、农机、水利、农经人力资源,纳入该服务站管理,其中农经管理职能列入镇(街道)行政职责,具体人员配备原则上不得低于省定标准配备数60%的下限。

  同时,将现有区、镇(街道)两级农技人员分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三类进行管理。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的聘用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统一的聘书。在编不在岗的农技人员不得被聘用。

  (二)支持发展各类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化科技力量积极参与农技推广活动,引进中、高级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区引进人才、智力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意见执行。鼓励以政府花钱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化农技推广组织承担推广任务。

  四、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

  切实加强对农技人员的管理,进一步改革用人机制,落实人员竞争上岗、聘用、职称评聘等措施,建立职责明确、考聘分明、运作高效的农技推广责任制。

  (一)全面落实责任。根据我区农技推广工作实际,三类人员的工作以夯实农业基础技术环节和发展主导产业为重点,通过科学实施农技项目、促进项目推广应用、加强面上技术指导等工作,促进我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体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如下:

  1.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全区设置粮食、土肥、蔬菜、植保、林特、植检、畜牧、农机8个专业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岗位。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原则上由区内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的中、高级农技人员担任,主要任务为:根据农业生产的源头性需求,研究提出相应的产业发展、主导产品和主推技术等方案;带头开展技术试验、示范,为农户开展技术服务;通过农民信箱农技110”等渠道,为责任农技员、农技指导员和农户提供技术信息,承担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区内制订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重大科技决策提供咨询。

  2.农技指导员。由区级其他农技人员组成,重点承担面上的工作指导、咨询培训,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试验示范;联系镇(街道)责任农技员、农业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和重点示范户等,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和咨询等活动。

  3.责任农技员。由镇(街道)农技推广服务站人员组成,全面负责若干村全体农户的农技推广服务工作,重点联系若干个科技示范户。责任农技员应通过现场指导和农民信箱农技110”等渠道,对本区域的农户开展技术指导,搞好科技示范户建设;及时答复农民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不能解决的负责向上一级或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人员寻求帮助;完成上一级农技推广机构、首席农技推广专家交办的其他技术推广任务。

  (二)加强考核管理。加强对农技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在农民信箱建立农技推广人员网上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实行全程监督。三员实行动态管理,量化工作目标,强化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审、聘用和年度绩效考核挂钩。

  1.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考核: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和主要服务对象4∶3∶3的权重计分。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镇(街道)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2.农技指导员考核: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按区业务主管部门、镇(街道)和主要服务对象4∶3∶3的权重计分。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镇(街道)会同首席农技推广专家负责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3.责任农技员考核:由镇(街道)负责实施,按镇(街道)、区业务主管部门、服务对象按4∶3∶3的权重计分。镇(街道)主要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综合考评,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考核其业务业绩,主要服务对象考核其工作满意度。

  4.对承担政府花钱买服务任务的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由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主要考评其工作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农技人员培训。建立完善农技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和社会化农技推广人员培训计划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首席专家确定,首席专家培训由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培训时间按省定标准执行。参加专业相符的学历教育时间等同业务培训时间。

  五、切实加强农技推广责任制落实保障

  (一)加强工作领导。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区业务主管部门要深化改革,切实加强对农技推广的管理和服务;区财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服务和指导工作。农技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务于镇(街道)工作大局,为农技推广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二)加大财政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技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区设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除在农发资金、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外,按耕地总面积以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从土地出让金中再提取一部分,并确保农技推广专项资金随着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同步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技术推广、政府花钱买服务的项目经费、首席专家科研经费以及农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奖励。

  (三)优化农技推广队伍结构。农技人员实行编制和聘任实名制管理,确保聘任人员全部精力用于农技推广工作。区、镇(街道)两级每年要招收涉农专业大学生充实农技队伍,逐步改变农技人才断档现象。

  (四)充分发挥社会化农技人员作用。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方式,扶持农业专业合作社。围绕我区农业主导产业构建多种形式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鼓励涉农类大中专毕业生到生产一线直接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试、示范和推广,今后在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本区农技人员同等待遇,并对成绩显著、签订工作合同三年以上的,在区、镇(街道)招考农技事业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附件:镇(街道)农技推广人员配备标准(参考)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镇(街道)农技推广人员配备标准(参考)

  

  

岗位

配备参考意见

庄市街道

骆驼街道

蛟川街道

澥浦镇

九龙湖镇

合计

种植业

每万亩耕地或园地配1
不足万亩按1万亩计

1

3

1

2

3

10

林业

2.5-3万亩林地配1
不足2.5万亩的按2.5万亩计

1

1

1

1

2

6

水产

0.3-0.5万亩养殖面积配1

1

1

1

1

1

5

牧业

4万头猪等大牲畜配1人;每50万羽家禽配1

1

2

1

2

3

9

水利

10-20平方公里流域配1人(平原、海岛)
30-50平方公里流域配1人(丘陵、山区)

1

1

1

1

1

5

农机

1-1.5万千瓦农机总动力配1
超过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

1

2

1

2

2

8

农经

1万人以下配1人;1-3万人配2人;3-6万人配3人;6万人以上配4

2

3

3

2

2

12

省定标准合计

8

13

9

11

14

55

市定低限标准合计

5

8

5

7

8

33

  

说明:1、各镇街道农技人员配备数参照浙政发〔200531号、浙政发〔200532号文件规定测算,具体由市统一下达。

   2、各镇(街道)在岗位设置上可结合本地实际调整,但总人数不能低于市定低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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