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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大力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08〕14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09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大力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我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八年四月七日

  

镇海区大力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大力推进五园一带为重点的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提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根据《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21号)、《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的意见》(甬党办〔20085号)和《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镇区委〔20081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订大力扶持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如下:

  一、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一)继续实施种粮、柴油价格直补政策。早稻种植户按实种面积,每亩补贴20元;晚稻种植20亩以上的大户,按实种面积每亩补贴20元;每年柴油价格、粮价直补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对种植市定水稻主种品种的农户,每亩补贴10元。

  (三)继续对使用抛秧盘的种植户进行补贴。普通秧盘每张补贴0.18元,机插软盘每张补贴0.2元。

  (四)鼓励发展春季粮油生产。农户种植油菜5亩以上的,按实种面积每亩补贴20元;种植国家和省定的双低油菜品种的农户,按实种面积每亩补贴10元;对种植大、小麦面积在20亩以上、且实施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户每亩补贴20元。

  (五)开展水稻高产示范,实施联合攻关。对列入市水稻高产示范方的种植大户,产量超过市平均30%以上的,每示范方补助3万元;达到全省前列的,每示范方补助5万元。

  二、加强设施建设,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

  (六)大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沟、渠、路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配套绿化,区财政、镇(街道)财政、业主根据造价按532的比例承担;主骨架道路建设,区财政、镇(街道)财政原则上按73比例承担。

  (七)农田连片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在不破坏土地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按占用经营面积3—5‰的土地建造简易设施作为生产辅助性用地,其用地性质按临时建设用地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期满后自行拆除,恢复耕用。

  (八)对农家乐项目内部的基础设施、建筑房屋和绿化投入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给予相应补助:1.村级经济薄弱村投入的,区财政、镇(街道)财政、村各按三分之一比例承担,区财政最高补助额为60万元;2.其他村投入的,区财政、镇(街道)财政对投入各给予15%的资金补助,区、镇(街道)财政合计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3.社会资本投资农家乐项目,区财政对其固定投入给予10%的补助,镇(街道)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区、镇(街道)财政合计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农家乐项目外围道路、绿化由政府配套投入,区财政、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九)新建连栋大棚和温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重点产业化项目新建钢大棚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每亩补助5000元。连栋大棚、温室和钢大棚补助,区财政、镇(街道)财政按73比例承担。

  (十)推广应用新型农业机械。1.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购置粮食生产机械设备的,按镇政发〔20078号文件执行,插秧机按购置价的80%由区财政给予补助;2.购置农机部门推广的非粮食生产机械设备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区财政补助购置价的30%。示范基地、农机服务组织、农机专业大户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3.农机部门组织购置用于性能考查和适应性试验的农机设备,区财政全额补助;4.规模种养殖户安装喷滴管、温湿调控设施的,区财政补助投资额的40%5.建造保鲜冷库设备,区财政补助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6.种养殖大户购买农产品自备运输车辆,区财政补助买价的20%,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一)实施沃土工程,培育地力,促进精品种植业基地持续发展。对开展测土配肥、有机肥改土等项目,规模在50亩以上的基地,区财政每亩补贴200元;区内有机肥料厂利用本区畜禽粪便生产商品有机肥400吨以上,每吨补助100元;农户购买本区生产的商品有机肥,每吨补助100元。

  (十二)杀虫灯、性诱剂等公益性无公害生产设施由区财政全额补助,镇(街道)负责设施的管理和维护;防虫网等设施,区财政补助投入的50%

  (十三)对年度固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社会带动能力强、产业提升作用明显、经营规模大的项目,给予一项一策扶持。

  三、鼓励土地流转,推进规模、集约经营

  对土地规范流转,流转期限、面积和经营项目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对土地流转费给予补贴。

  (十四)新发展种植基地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期限内区财政一次性补贴地租费每亩500元;新发展设施种植基地连片面积在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流转期限内区财政一次性补贴地租费每亩1000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新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的,每家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5万元。

  (十五)鼓励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承包权,农户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委托镇(街道)、村土地流转组织流转的,其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加新型农保,区财政补助每个参保对象3500元。

  (十六)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期限在10年以上农户的劳动力,其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介享受被征地人员同等待遇;招用其劳动力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享受使用被征地人员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

  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拓宽农业双增渠道

  (十七)农家乐项目科学合理使用土地的,区财政按每亩每年500元的标准给予三年地租费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为3万元。

  (十八)农家乐休闲旅游项目,自营业额发生之日起三年内,区财政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80%70%60%的比例给予奖励。

  (十九)对农家乐经营点开展区级星级考评,经考评达到区三星级的项目,区财政另行给予奖励。鼓励农家乐项目申报国家级及省、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特色村和示范点,对创建成功的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奖励。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壮大

  (二十)对民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协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二十一)经考核,符合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被评为省、市级规范化合作社的, 再补助1万元。

  (二十二)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建设工作,列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三位一体建设的,经验收通过,区财政每年给予1万元活动经费补助。

  (二十三)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带动作用,当年直接购销本区社员、农民产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区财政按每50万元购销额奖励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四)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统一服务面积在500亩以上,给予1万元补贴;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植保、统一机耕、统一机收五统一服务的,每亩给予40元补贴;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四统一服务的,每亩给予20元补贴;100亩以上种粮大户自行开展机械化作业,并符合几统一条件的,享受上述补贴。

  六、积极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精品高效农业示范场户发展

  (二十五)对新通过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认定级别,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六)对本区有带动作用的农业龙头企业,每年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七)培育精品高效农业示范场户。每年评选10个精品高效农业示范场户,区财政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

  七、加强农业品牌建设,促进农产品生产上水平

  (二十八)参加由区级组织的各级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经济主体,区财政给予适当参展补贴;在展示展销中获得金奖的产品,按获奖级别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二十九)产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和市名牌产品的,区财政按《关于下发镇海区推进全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镇政发〔200618号文件)给予相应奖励。

  (三十)在区内农贸市场设立区内基地农产品专门直销摊位,并具有一定市场影响的,每只摊位区财政每年给予适当补贴。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菜篮子供应

  (三十一)新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产品一体化认证的区内农产品生产基地和通过QS认证的产品,区财政每只奖励2万元;取得国家级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根据其对区内的贡献程度,区财政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三十二)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经验收合格的实施单位,区财政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十三)鼓励专业种养大户按规定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每年评选6—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先进管理大户,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九、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三十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产品目录,开展水稻、油菜、奶牛、能繁母猪、钢大棚及附加作物、生猪、露田蔬菜保险,连栋大棚及附加作物折合钢大棚及附加作物的一定比例参加保险;保费补贴由区财政、镇(街道)财政、保险户统一按50%25%25%的比例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赔付额度和方式按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和镇政办发〔200793号文件《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十、加强农业科技支撑,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五)种养殖基地引进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本科以上)落户基地建设,三年内,对引进农业专业技术人才的基地每年每名给予2万元奖励,区财政、镇(街道)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三十六)规模种养殖基地与科研院校开展项目合作,其产生成果通过区级部门鉴定,根据其对我区农业经济发展作用大小,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三十七)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对农民信箱联络点、示范户、优秀信息员,区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十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建设

  (三十八)畜禽养殖场所关闭转产或搬迁补助、规模畜禽场畜禽粪便综合治理办法按《关于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03107号文件)执行。

  本政策自200811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文不符,以本文为准。

  本政策由区农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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