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
镇海区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特殊项目是指:
(一)交易项目已经确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但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求改变交易方式的。
(二)由于交易项目的特殊性,公共资源权利人(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代建单位、采购人和行使或代理行使公共资源权利的单位、部门)要求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交易的。
第三条 公共资源特殊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公共资源权利人向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内容,召集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联合审核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三)根据联合审核会议纪要,法定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出具意见书,同时抄送与会部门和区监察局。
(四)公共资源权利人按意见书和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共资源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可能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必要时,联合会可邀请专家出席。
第五条 区监察局对公共资源特殊项目的交易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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