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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海区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96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35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镇海区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八年八月八日

  

镇海区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属于社会公有公用的生产(生活)资源的交易行为(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公共资源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特殊项目是指:

  (一)交易项目已经确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的,但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要求改变交易方式的。

  (二)由于交易项目的特殊性,公共资源权利人(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工程建设代建单位、采购人和行使或代理行使公共资源权利的单位、部门)要求采用招标以外方式进行交易的。

  第三条  公共资源特殊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公共资源权利人向镇海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区公共资源交管办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内容,召集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并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建议方案,联合审核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三)根据联合审核会议纪要,法定审批部门按审批权限出具意见书,同时抄送与会部门和区监察局。

  (四)公共资源权利人按意见书和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交易。

  第四条  公共资源权利人在提出申请时,可能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必要时,联合会可邀请专家出席。

  第五条  区监察局对公共资源特殊项目的交易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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