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4号)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677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鼓励困难企业不减员或少减员,预防失业,稳定就业局势,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就〔2009〕6号)、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帮扶对象和重点

    帮扶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但恢复有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政策,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期当季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季下降30%及以上且当季末利润总额为负的困难企业。帮扶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

    困难企业申请帮扶期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

    (二)企业在册职工一般每月在100名及以上,以2008年12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为准;

    (三)2008年12月,本市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人数)占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总人数30%及以上;

    (四)以2008年12月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减少不超过5%;

    (五)至2008年12月,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二、帮扶措施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下简称为“稳定就业补贴”)。
    稳定就业补贴资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50%。其中市级统筹地区稳定就业补贴的使用额度原则上按2008年12月市、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下达指标,核定使用。
稳定就业补贴全市采用统一标准。困难企业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本市职工,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补贴;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2008年12月在册并在申报期内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由企业按季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级统筹地区稳定就业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申报和审核程序
    1.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于季后第一个月15日内,携带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上季度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会审。

    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要求,核对困难企业和稳定就业补贴的申报材料,在《宁波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核意见,于当月20日前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级每季度可使用的稳定就业补贴指标,结合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从多到少排序,确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名单及补贴额度。

    2.市级统筹各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支付稳定就业补贴工作,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上级下达指标,按照市级稳定就业补贴申报、审核程序,确定困难企业名单和稳定就业补贴金额,经区政府同意后,于当月22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因特殊情况使用稳定就业补贴超出下达指标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同意后,追加指标。

    (二)稳定就业补贴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会计报表中利润表;

    3.《宁波市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4.《宁波市困难企业申请稳定就业补贴花名册》(电子格式);

    5.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

    (三)稳定就业补贴拨付程序

    市财政部门于当月23日前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区劳动保障部门。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将稳定就业补贴发放到相关企业,并将稳定就业补贴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未列入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困难企业,由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告知企业。

    四、县(市)统筹地区工作要求
    各县(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在进行充分论证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困难企业认定和稳定就业补贴申报的条件、稳定就业补贴标准,提出本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分别上报市、省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困难企业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审核、审批和总体平衡等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市级困难企业的认定,市级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和额度确定以及补贴拨付等工作,并做好全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指导工作。市财政部门要配合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市级困难企业认定,本级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和额度确定以及补贴拨付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已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职工不再重复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含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各类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稳定就业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三)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定就业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中的“其他支出”科目中按实列支。

    (四)对弄虚作假享受稳定就业补贴的企业,一经核实,要追回所有补助金额,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0九年四月十七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