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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镇海区国税若干政策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090

    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在调研的基础上,认真梳理落实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一、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1、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2、对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4、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加计扣除50%。

    7、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扣除100%。

    9、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时落实减按20%税率的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2、对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促进镇海区外向型经济发展

    1、积极向上级争取出口退(免)税指标。

    2、积极引导企业加快单证取得的速度。加强税贸合作,落实加快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相关工作。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操作流程,督促出口企业改变先出口后开票观念,按财务规定及时取得、认证专用税票,尽快得到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稽核信息、协查信息,尽早办理退税申报,提高退税申报率。

    3、承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开具收入退还书时间,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对外贸企业普遍实行按次申报,按次审核、审批,按次退库的办法,切实减少周转时间。

    4、对新办外贸企业到期后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凭认证信息退税,对新办生产企业按预计外销额进行认定,扩大按老企业办法退税的比例。

    5、加强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服务。对已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已出口未办理退税认定的企业开展每月一次的提醒服务,加快退税进度,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进一步做好网上预申报工作,减少企业申报时间;加强对出口企业办税员的培训,设置生产企业、外贸企业、计算机等三个咨询平台,使出口企业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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