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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设立四项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019

    10月21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我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将陆续开始申报。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市财政局日前分别出台了《宁波市支持大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引进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各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补助政策,以及申报和资金拨付程序。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

  ----当年缴纳税收在2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大型企业(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上两年度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力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起,3年内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比例给予专项补助。
  ----引进的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不含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一次性补助600万元。

  ----年缴纳税收300万元以上的重点服务业机构以2008年为基数,从2009年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力环比增长15%以上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专项补贴;环比增长20%、30%以上部分,分别给予60%、70%的专项补贴。

  ----对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助给新企业。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给新企业。

  ----根据《宁波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于次年起可申请宁波市科技型企业专项奖励资金。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认定当年的实缴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除外)的40%部分(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专用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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