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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新产品试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区域经济增长,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甬党办[2002]53号)精神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管理办法》(国科发字[1997]50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旨在引导、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通过国内自主开发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方式,加速经济竞争力强、市场份额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产业化。

        第二章 范 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试制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生物与医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各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区域经济发展、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第五条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试制计划中立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采取随时申报、分批立项的方式。申报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市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第九条 申报新产品试制计划的项目,按照《宁波市市级新产品计划申报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向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申报。有条件开通网上申报的,鼓励实行网上申报。

  对一些特殊要求的产品,需附送:

    (一) 市级新产品数据库检索报告和查新报告;

  (二) 环保等部门提供的与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环保许可证、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证明等);  

  (三) 其它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属于引进技术的,可附技术合同、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者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证明其取得知识产权和获奖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申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鼓励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及宁波市产业政策;

   (二)产品技术水平;

   (三)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产品市场前景;

   (五)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进行综合审核,并委托宁波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进行项目数据库查询,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根据“查询分析、剔出重复、先立为主”的原则,每季度由市科技局汇编下发新产品试制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保证不重复立项。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由市科技情报研究所负责录入数据库,认真做好数据库的维护和项目查询工作,保证市级新产品的新颖性。

  第十三条 需申报省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列入省扩权的县(市)区,直接向省申报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其他各县(市)、区的新产品项目经市科技局程序性审核后转报。

  第十四条 需申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仍由市科技局统一审查后择优报国家科技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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