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浙江省安委办《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浙安委办〔2010〕17号)和《宁波市2010年度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甬政办发〔2010〕9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订以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安委会成立由市安监、经委、交通、海洋与渔业、质监五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安全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船舶修造企业中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执行不严、职工安全培训不到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我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钢质船舶修造企业。
四、整治主要内容(见浙安委办〔2010〕17号)
五、整治措施(见浙安委办〔2010〕17号)
六、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0年 5月20日前,市、县两级结合本辖区实际,成立专项整治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牵头部门,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做好专项整治部署动员工作,5月30日前各地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书面上报市安委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6月1日至7月底,组织发动船舶修造企业对照浙江省《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开展自查与整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在宁波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上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填报,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实施监控治理。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分类指导和监督。
(三)重点抽查阶段:2010年8月至9月各县(市、区)安委办组织检查组对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9月底前将有关检查情况和汇总表报市安委办。6月份、10月份,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对辖区内船舶修造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并将有关情况报省安委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及时部署。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浙安委办〔2010〕17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及时作出部署。
(二)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各地在工作部署时,要统筹专项整治,要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项工作相结合,督促企业按月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各阶段工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送要求除满足本文件要求之外,还应当符合我市机械制造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统计报送规定。
(三)及时总结,按时上报。各地要及时总结和推广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中好的经验,按季上报专项整治(含隐患排查治理)总结材料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以传真方式报送市安委办。
附件:1、宁波市2010年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
2、宁波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
总表
3、2010年全省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宁波市2010年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平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组 员:陈成海总工(市经济委员会)
汪月娥副局长(市交通局)
黄 澜副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
林如峰副局长(市质监局)
联络员:黄德浩副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候永成主任科员(市经济委员会)
常语平调研员(市交通局)
张武军科长(市港航局)
林庆欢处长(市海洋与渔业局)
何德华处长(市质监局)
附件2
宁波市船舶修造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县(市)、区安委办 填报时间:
序号 |
所辖县(市、区) |
执法检查企业(家) |
发现安全隐患 (条) |
整改隐患(条) |
其中:发现重大隐患(条) |
其中:整改重大隐患(条) |
落实整改资金 (万元) |
出具整改指令书(份)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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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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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本表所列重大隐患是指滩涂船厂基础稳定性状况、船坞整体稳定性状况、工业气体使用与管理、涂装作业、船舱及封闭舱作业、合拢作业、起重作业(吊装拆卸)、明火作业以及乙炔站、制氧站、液化气站等危险作业场所存在的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隐患。
2.请各县(市)、区安委办及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数据汇总和情况总结,并于2010年0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和表格报市安委办(联系电话:87173577,传真:87173585)。
主题词:安全生产 船舶修造 专项整治 通知
抄送:省安委办,市政府办,市经委,市交通局,市海洋与
渔业局,市质监局。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5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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