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印发镇海区2009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发改〔2010〕158号
发布于 2010/5/31 0:00:00 点击量: 7881

镇(街道)、化工区:

  现将《镇海区2009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镇海区2009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波市镇海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镇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镇海区2009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我区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镇政发〔2008〕42号)及《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创业创新倍增计划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镇政办发〔2008〕159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节能资金的安排

  区节能资金由区级财政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镇海区全社会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区节能资金由区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节能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二、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一)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奖励的方式。

  (二)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1、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2、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3、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4、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5、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6、推进节能降耗的能耗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7、其他节能降耗项目。

  三、节能资金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鼓励节能项目改造

  择优对应用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节能实际效果明显的节能改造项目,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20万元以上,竣工后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分档奖励。

  1、节能量100吨(含)-200吨标准煤的,奖励10万元;

  2、节能量200吨(含)-500吨标准煤的,奖励20万元;

  3、节能量500吨(含)-1000吨标准煤的,奖励30万元;

  4、节能量1000吨(含)标准煤以上的,奖励50万元。

  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对节能效果明显、关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不足20万元的节能项目,减半奖励。

  (二)强化节能考核激励

  1、年耗1万吨标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市、区年度节能降耗考核目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5万元的奖励。

  2、年耗3000-10000吨标煤的重点用能企业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考核目标,考核达标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2万元的奖励,考核优秀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3万元的奖励。

  3、对获得市级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节能先进单位,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列入市级及以上考核的对象,不列入区考核激励范围。

  (三)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对新列入省、市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的基地(企业)和省级及以上的绿色企业,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市级5万元、省级及以上1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开展清洁生产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奖励10万元;验收等级为优秀,且审核报告达到优秀水平的,再奖励10万元。给予审核辅导费50%的奖励,奖励辅导费每家不超过3万元。中高费方案总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给予关键技术设备(设施)实际投资额6%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集团)或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五)鼓励开展节能专项推广

  根据上级要求和镇海区实际情况,开展节能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专项推广工作,给予专项推广项目相应经费补助。

  (六)培育节能中介服务机构

  1、对2008年1月1日起注册在镇海区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80%予以奖励。

  2、对注册在镇海区内的主要从事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按销售收入50、100、300、500万元分别给予3、5、8、10万元的奖励。

  四、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计量、能耗定额、统计等能源管理制度完善;

  3、重视节能工作,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能源利用分析、能源审计,并实施良好;

  4、应用和推广国家、省、市产业导向目录中推荐和鼓励类技术;

  5、应用和推广国家、省、市重点推广应用的节能技术(产品);

  6、实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7、项目建设跨年度的,项目竣工并运行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方可申请节能奖励。

  (二)申报程序

由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属镇(街道、园区)初审后,上报区节能办审核备案。项目竣工后由区节能办牵头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给予奖励。

  (三)主要申报材料

  1、节能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1)节能奖励资金申请表;

  (2)节能项目节能量申报审核表;

  (3)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4)涉及节能量的节能项目申报,需提供节能量专业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须依据项目实际运行的节能量测算年实际节能量。

  (5)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2、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时需提交的资料

  (1)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报告

  (2)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情况总结

  (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4)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

  (5)宁波市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二)

  (6)技术咨询合同书(清洁生产审核合同复印件)

  (7)镇海区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实施方案绩效表

  (8)镇海区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

  (9)镇海区清洁生产企业设备投入情况一览表

  (10)节能与清洁生产项目投资明细清单

  (11)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3、中介服务机构需提交的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2)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与接受服务企业签订的合同;

  (4)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4、其它节能工作(项目)需提交的资料

  对开展其它节能工作(项目)进行补助(奖励)时,根据节能工作(项目)总体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五、节能考核的要求

  对各镇(街道、园区)、区级主要涉能部门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具体按照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施行。

  六、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享受节能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必须为国家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和允许发展类,并经区发改局和专家审核认定。企业当年有涉税犯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和职业病事故的,不得享受。

  3、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奖励或补助政策。上级奖励政策要求区财政配套的,按照区内相关政策执行。

  4、相关的政策文件、申请表格及有关通知可从区发改局网站上下载,也可从区节能办、区发改局直接获得。完成有关程序,确定的项目和单位名单和奖励、补助金额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5、本《办法》由区办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