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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09〕175号)
发布于 2010/11/18 0:00:00 点击量: 6115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现代商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单体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2009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商。
建筑面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准确定。纯商务面积是指实际可用于商务企业入驻的面积。

    (二)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纳税,并入驻在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包括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指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投资经营商务楼宇

    1.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扣除楼宇开发企业用于自己办公的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一楼一策”的除外),经综合验收合格后给予兑现。
    2.商务楼宇综合验收合格后的二年内,楼宇实际出售或出租的总面积占该楼宇的纯商务面积的比例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在该楼宇中的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家数占已购买或租赁该楼宇的企业总家数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给予开发商40万元的奖励;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出售出租率和纳税率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各奖励1万元。入驻率根据销售或租赁合同文本、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计算,注册纳税率根据工商、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
    3.对自主持有产权并从事租赁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商,年纳税额(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连续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
    4.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获得“钱江杯”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建筑质量获奖以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文为准,凭批文给予兑现。
    5.聘请具有国家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满三年后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证书及相关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给予兑现。

    (二)鼓励企业入驻商务楼宇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租赁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三年(满36个月)的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凭租赁合同文本及付款发票、物业管理费发票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给予兑现。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交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3.已入驻在符合条件商务楼宇的部分老企业因扩大业务需要,扩大了租赁(含购置)面积,且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其新增面积也可享受新入驻企业同等标准的租赁物业补助。
    4.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的新入驻企业,连续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如该企业三年内其中一年的年纳税额少于2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5.对已入驻商务楼宇的老企业,年纳税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
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 是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为存量基数(企业纳税不到三年的以前二年平均纳税额或前一年纳税额为存量基数),环比递增15%,下同。
    6.对原区内企业(不含工业企业)迁入商务楼宇,年纳税额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给予区可得部分100%的奖励(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原我区企业,其经营如以集团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

    (三)激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和大型服务机构

    1.对引进的区外总部型企业,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前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奖励。
    2.对引进的在我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区外总部型企业或大型服务机构,经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或区外总部型企业,奖励招商主体30万元。世界500强企业以引进当年的《财富》杂志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为准。
    4.对总部型企业或大型服务机构聘任的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技术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和研发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区可得部分50%的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三、附则

    (一)总部型企业主要包括下列企业:

    1.国家和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100强企业;
    3.上市公司;
    4.符合鄞州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区服务业联席会议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认定为总部型企业:从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不低于1亿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人民币;年纳税额中本区地方所得部分在5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本区外下属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且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本区汇缴清算。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大型服务机构:从区外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在鄞州的企业;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总资产不低于1亿人民币;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人民币;年纳税额(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中本区地方所得部分在300万元以上。

    (三)凡享受上述政策商务楼宇开发商和入驻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6年以上(兑现时需签订承诺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四)上述奖励、补助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五)在6月底前注册并入驻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注册并入驻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六)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始享受原商务经济政策的,按原有期限继续享受,享受标准按照本细则执行。

    (七)形成地方财力是指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八)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贸易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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