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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鄞政办发〔2009〕176号)
发布于 2010/11/18 0:00:00 点击量: 612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根据《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鄞党〔2008〕33号)精神,结合我区现代商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的中介服务企业(不含政府及部门所属的事业性单位),主要包括:

    (一)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二)财务服务机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等。
    (三)市场监督鉴证机构:技术检测(包括从事动植物、工业产品、食品等的检测、检验、测试、鉴定、认证等活动的行业)、工程服务(包括招标及代理、造价咨询、技术咨询、工程担保)、担保(不含融资担保)等企业;
    (四)市场交易中介机构:运输代理服务、贸易经纪与代理、典当、房地产中介、广告、职业中介等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一)鼓励中介服务企业落户我区

    1.200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新办的中介服务企业,注册资金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在我区购置商务用房,经营期满一年后根据购置面积给予相应的开办补助:购置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6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购置面积在600平方米及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购置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情况兑现。

    2.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的新办中介服务企业,连续三年对地方形成的财力区可得部分给予100%的奖励。如该企业三年内其中一年的年纳税额少于20万元,该年度不予奖励。

    (二)鼓励中介服务企业提升资质
   
    1.推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制度,企业年审、年检合格且当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弄虚作假记录、无被投诉记录,并通过行政途径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诚信”以上信用等级的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凭年审、年检材料及相关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兑现。
    2.鼓励中介服务企业不断提升行业资质,行业资质水平每提升一级给予5万元的奖励。凭行业资质证书或相关批文兑现。

    三、附则
    
    (一)凡享受上述政策中介服务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6年以上(兑现时需签订承诺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取消享受本政策。

    (二)上述奖励、补助按区、镇乡(街道)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三)在6月底前注册的企业,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注册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

    (四)形成地方财力是指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五)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贸易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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