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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技局关于宁波市星火示范基地评估办法(试行)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16589

第九条 评估对象根据评估通知和《星火示范基地评估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要求进行自评,按附件二的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一式5份),经归口部门审查核实后,送交市科技局。
  
    第十条 专家组对评估对象送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进行实地考察和听取基地建设情况的汇报,在充分讨论和独立打分的基础上,提出评估意见和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联合发文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二条 评估对象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评估结果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科技局在收到复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商市财政局做出是否同意复议的决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对评为优秀、良好的星火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经费支持。连续两次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星火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 参与评估的所有人员应当对评估情况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提供评估对象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不得利用参与评估工作之便,擅自向评估对象披露评估期间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活动。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在评估活动中违反评估原则,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市科技局责令其改正,并参照《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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