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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17392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六月一日

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网上技术市场进行技术合作和交易,提升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 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及市场运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在每年的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2000万元,其中1900万元用于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补助,100万元用于网上技术市场运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分类与条件 
  
    第四条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分为技术攻关类和技术成果转化类。

  技术攻关类项目是指企业和高校、研究院所为解决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共同进行技术攻关,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的项目。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是指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通过技术交易实施的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申报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并属技术实施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及可享受科技研发经费补助的企业不属本办法补助范围;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产业政策和我市科技发展规划; 

  (三)项目合作单位必须是在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注册的市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单位会员,技术交易双方之间没有股权等关联关系; 

  (四)技术合作和交易必须在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上实现对接成交,并按照《合同法》要求签订了技术合同; 

  (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市本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补助。 
  
    第六条 申报技术攻关类项目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具有创新性; 

  (二)有明确的研究内容和具体的技术指标;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 

  (四)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合同约定支付给合作方的研发费不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并已支付研发费5万元(含5万元)以上。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单个成交项目已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应累计达到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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