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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技局 作者:编辑 查丽花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17304


    第三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 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每年集中受理一次。 

  技术攻关类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不得同时申报,未获得技术攻关类项目立项的次年可申报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 
  
    第九条 申报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 

  (二)技术合同文本复印件;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 

  (四)技术出让方开具的收款发票复印件; 

  (五)网上技术市场备案登记证明。 

  申报技术攻关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地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受理时需查验技术合同文本原件);同时将《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申报表》上传至“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管理系统”相关栏目。 
  
    第十一条 技术攻关类项目的立项评审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规定执行。单个项目经费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成果转化类项目由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进行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补助。补助额度根据成交项目的技术交易额按比例确定,补助比例具体根据年度专项经费的可用额度及当年度提出补助申请的成交项目技术交易总额确定,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市本级项目经费须按1:1比例予以配套。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市级主动设计的网上技术市场招标项目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和《宁波市科技研发投入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修订)》(甬科计〔2009〕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产学研创新服务平台(http://www.nbcxy.gov.cn)成交的网上技术市场产学研合作项目; 

  技术咨询类、技术服务类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宁波网上技术市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甬科合〔2008〕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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