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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25062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须注明属于《宁波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九大行动计划类别及承担单位的能力)并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统一由市科技局提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统一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评审(评估)可采取网上评审、函件评审和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同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要求对立项的项目配套科技经费;
  (二)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结题)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将实行限额申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计划管理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等三大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2006]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1:1比例予以配套。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承诺配套的、列入国家级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经费到位情况下,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以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市配套经费由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占50%。市本级配套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由科技局负责收回,并按项目申报程序,安排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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