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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科技局关于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19 0:00:00 点击量: 5706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进一步落实自主创新扶持政策,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国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且有常住户籍的居民或固定住所的外来务工人员,及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2万元;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同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按一件计。
  (三)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市级资助资金每半年度发放一次,按照专利权人地址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
  (二)专利证书;
  (三)宁波市涉外专利资助申请表。
  国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 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可获得资助20万元;列入省级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列入国家级试点企业的,补足50万元;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
  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本条省、市示范企业所列的资助。
  
    第七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近三年内拥有各类有效专利12件以上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20%以上。
  
    第八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近三年有效专利汇总表;
  (四)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九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条 认定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中介评估(评审)机构组织评审。
  评审组由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校、企业等单位的科技专家、知识产权专家、经济和科技管理专家等组成,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对通过评审的企业,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处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局务会议讨论的专利示范企业名单,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二年复核一次,凡示范期内专利申请增量在10件以下、含专利技术产品的销售额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下的专利示范企业,视为未通过复核,给予一年整改期,到期仍未通过的,取消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第三章 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 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是指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根据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资助。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第十六条 承担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拥有自主专利权,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能运用专利和专利制度增强自身市场竞争力;
  (三)近三年内未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领域服务业,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能落实有关专利方面的奖酬规定和要求;
  (七)含发明专利、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专利技术的产品,上年度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
  
    第十七条 申报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当填写《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所含专利的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二)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三)企业专利技术工作总结;
  (四)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批文(复印件)。
  
    第十八条 资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设专家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查情况,由专家评审组进行审核考察。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4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资助20万元。申报的专利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6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5%以上的,资助40万元。
  资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各承担50%。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科技型企业,不再享受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已列入其他类科技技术并得到科技经费支持的,不再重复立项支持。
  每家申报企业当年限报一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上述所要求提供的利税、技术开发费数据以市统计局提供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涉外专利补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表可至宁波市科技网(http://www.nbsti.gov.cn)下载。
  
    第二十四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宁波市专利申请与产业化示范资助办法》(甬财政教[2003]410)、《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甬科知[2006]113号)和《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6]1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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