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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21884


    第二十六条 对招标项目,由责任处室负责编制招标书、招标公告;综合计划处负责审核招标书、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开标、评标工作。评标后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承担者。
  
    第二十七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局长办公会议意见,编制项目计划,商市财政局后,以联合发文形式下达,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项目合同与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者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合同文本由市科技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并在网上公布,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填写(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申报书、可行性报告中的项目主要承担人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等)。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 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 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者和任务责任人;
  (四) 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 主要任务、关键技术指标;
  (六) 验收考核指标(特别要标明获知识产权的目标、产业化目标、社会经济目标);
  (七) 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 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 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 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 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 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一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发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发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有经费资助的项目,凭项目合同及用款计划表,经责任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重大、重点项目可结转拨款。
  拨款手续要求在正式文件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级项目(课题)实行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责任处室责任制度。项目推荐单位、责任处室应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责任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在项目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审核项目合同主体内容与可行性报告的一致性,并按合同内容督促实施;
  (二)督促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承担者提交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并进行抽样检查;
  (三)完成各类项目的年度状况分析报告,提出重点、重大项目的后续管理建议;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
  (五)对项目承担者进行指导、督促,如期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及申报各级各类科学技术奖;
  (六)对可能涉及侵权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进行调整或废止。
  
    第三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一) 按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科技经费;
  (二) 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协同责任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开展项目检查与评
估评审,协调项目实施;
  (三) 实施项目的统计,督促项目如期完成;
  (四)项目完成后,督促及时进行鉴定(验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
  (一) 严格履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 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使用情况;
  (三) 接受项目责任处室、综合计划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 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有关评估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 填报有关部门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 及时进行鉴定或验收,报告项目中知识产权的管理情况和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与他人知识产权冲突、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情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2月底之前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的,市科技局可以暂停拨款,直至按规定取消合同约定的拨款。
  如遇不可抗拒等因素,项目承担者不能履约完成任务,造成无法进行鉴定或验收的,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报市科技局批准,项目即行终止。
  
    第九章 项目鉴定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各类项目应在合同期内完成鉴定或验收。需鉴定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甬科计[2002]131号)执行;需验收的项目,应按《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办法》(甬科计[2002]150号)执行。科技部、省科技厅项目及申请省级鉴定的项目,根据相应的项目及项目鉴定(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鉴定(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对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以及归口管理部门所属的项目完成情况实行信誉管理。
  
    第十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引入专家咨询与评估机制。
  
    第四十二条 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
  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咨询专家,并建立咨询专家库与主审专家责任制。
  选入咨询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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