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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218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月20日科技部令第5号),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总体安排,有市财政投入的,在市科技计划中具体实施,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活动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有市财政投入的各类市级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阶段的管理工作。科技部及省科技厅的计划项目的立项等管理工作,按科技部、省科技厅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指南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提出相关计划的指南内容,经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以下简称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项目指南应包括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及方向、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申报对象、申报程序、申报日期、申报要求等情况说明)。
  

            第七条 对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在指南中明确。招标通知另行发布。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方面要求;
  (二) 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
  (三) 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 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发经历和研发积累;
  (五)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必要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立项有特殊要求的,以项目申报通知书为准。
  
    第十条 项目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 项目申请表(通过网上填写申报的,自动生成);
  (二) 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附件(与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查新报告或专利检索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等,农业科技成果推广、新技术、新品种引进、科技扶贫等农业项目可根据需要查新);
  (四) 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协议;
  (五) 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 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 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 项目目标、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 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 经费预算;
  (七) 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 预期成果(包括科研报告、论文、知识产权及社会经济效益等);
  (九)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 归口管理部门的详细审查意见。
  不同类型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应有所侧重,可根据项目申请的需要增加相关内容。
  项目申请者在提供可行性报告的同时,需递交上年度本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归口申报的原则,通过项目申请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高校、科研院所(中科院宁波材料所、市农科院、兵科院宁波分院)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办)等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上网申报前,鼓励先进入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宁波市场网发布技术难题,寻求技术合作方。
  第四章 项目受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在网上受理。待服务中心审查合格,由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后,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推荐上报国家、省各类项目,按科技部、省科技厅有关要求,由市科技局另行通知受理。
  
    第十五条 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 项目申请者及合作方的资格与信誉度;
  (二) 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理性。
  (三)检索科技项目数据库,按有关立项的规定,剔除不宜受理的交叉、重复申报项目;对仍在承担且实施的二项有经费资助项目的前三位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受理其拟负责的新申报项目。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15日内导入项目库,按职能分工送交给责任处室和市科技局委托的评估机构。
  项目受理情况在30天内反馈给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在5天内反馈给项目申请者。
  
    第十六条 根据市科技局项目评审批次,在每年的3、5、7、9、11月公示所受理项目情况。
  
    第五章 项目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对符合评审(评估)条件的项目的评价工作,参照科技部《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计划处负责组织、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评审或评估及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评估)采取专家负责制,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含5位)专家独立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对申报的项目分别进行评审或评估。评价结论分为A(推荐)、B(备选)、C(落选)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必须阐述理由。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对专家评价进行综合,被半数以上的专家评为A类的确定为推荐项目,被半数以上专家评为B类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备选项目,其他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一般企业达到3%以上;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合作及市外引进的科技成果项目,在项目评价中适当加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由责任处室提出,经综合计划处咨询专家意见后递交市科技局局务会议(以下简称局务会议)讨论、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六章 项目审核与下达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调研审核;根据项目承担者、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信誉,提出项目立项建议方案。
  归口管理部门所属的市级项目,其上年度完成率(鉴定验收)低于80%的,所属的新立项目不宜高于上年度项目的80%。
  
    第二十四条 对已审核项目由综合计划处统一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
  局务会议主要审查讨论:评审(评估)意见、责任处室调研审核意见、经费配备额度。
  
    第二十五条 经局务会议讨论后的项目立项及资助方案,由综合计划处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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