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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7174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和监督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五条 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按照《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执行。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重大项目验收的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验收专家在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主持项目验收的单位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科技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或网上)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或网上)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需登录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http://xmsb.nbsti.gov.cn),在网上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和主持验收。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采用会议验收形式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有充分理由的,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批准,可申请通讯(或网上)验收。
  一般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通讯(或网上)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
  (三)项目执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验收时需提供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重点项目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带主要设备仪器采购资金明细表。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财政科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验收前已产生的销售收入和利税情况。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项目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结题处理: 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一)至(六)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结题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主持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将其主持的市级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视情进行抽查,对抽查有问题的项目及其归口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给《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可在六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仍不能通过验收的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或数据不真实、自筹经费未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没有通过验收而终止的项目,以及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归口管理单位通知后仍不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对三年内有两个项目未按时验收或未完成合同任务书目标而结题或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终止的项目承担人(前三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高校以院系为承担单位)后两年不得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情况应及时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
  市科技局每年初对上年度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为上年度科技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水平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市级以上项目,按相关规定的办法进行验收,其验收材料一式二份报市科技局备案。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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