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效率,规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大型仪器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是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资源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信息在互联网上发布,使单位和个人及时了解可提供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面向社会服务,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入网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行自愿原则。
第二条 宁波市科技局委托宁波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大型仪器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大型仪器网的运行管理、专家库建设以及入网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的绩效评议;
(二)常年受理大型仪器入网申请;
(三)办理入网仪器分析测试服务的补贴事宜;
(四)组织专家对入网的仪器和分析检测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五)对入网仪器开展协作、协调和相关统计汇总工作,对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条 根据高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相对集聚的特点,在宁波大学、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浙江万里学院、宁波工程学院等高校设立大型仪器服务分中心,由服务中心与服务分中心签订共同管理协议,服务分中心主要负责本校仪器协作共用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拥有入网仪器的单位为大型仪器网的会员单位,由服务中心与会员单位签订共同管理协议。会员单位职责是:
(一)及时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入网,并纳入大型仪器网信息管理系统,面向社会开放;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可靠的分析测试服务;
(三)妥善保管对外服务的分析测试数据,遵守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四)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仪器协作共用补贴;
(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
(六)保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用户随时使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使用入网仪器设备要求。
第五条 大型仪器入网对象:在甬企事业单位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
第六条 大型仪器入网条件:
(一)仪器性能指标达到本市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二)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
(三)能提供3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
(四)仪器操作人员中有三年以上分析测试实践经验,并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单台仪器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六)愿意将仪器信息在网上发布。
第七条 大型仪器入网程序。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单位向服务中心报送《入网仪器申请表》。服务中心按照入网条件,组织专家分批对申请入网的仪器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汇总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评议结果对入网仪器进行核准,服务中心将核准后的入网仪器在市大型仪器共用网和市科技信息网的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用户根据大型仪器网上的仪器协作共用信息,可与仪器所在单位联系相关分析测试事宜。委托的分析测试为有偿服务,收费按会员单位公布的、且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不需物价部门核准的分析测试服务收费按市场价执行)。入网仪器单位完成委托任务后,填写由服务中心制发的《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并须委托人签字认可。
第九条 凡拥有入网仪器并开展对外分析测试服务的事业单位可向服务中心申请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补贴经费。
第十条 会员单位每年元月15日前向服务中心提交上年度的《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网年度自评表》、《大型仪器协作共用情况调查表》、《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平台委托分析测试登记表》、《宁波市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仪器运行补贴申请表》以及入网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的发票复印件等材料。服务中心对会员单位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会员单位的仪器使用率、仪器运行状况、分析测试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服务中心根据大型仪器的评议结果,提出经费补贴方案,报市科技局核准并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发文件,会员单位按文件通知到服务中心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补贴经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补贴额=(∑各入网仪器的委托服务测试收入×补贴系数)×绩效系数
委托服务测试收入是指入网仪器设备为本市内各单位的研发活动提供测试服务、开有《宁波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测试服务收入。
补贴系数:大型仪器年度财政科技经费补贴预算÷各入网大型仪器委托服务测试总收入。补贴系数一般不超过20%。
绩效系数:根据专家对会员单位大型仪器在上年度的共享服务情况的评议结果和服务中心的抽查情况,确定申请补助的会员单位年度绩效系数,绩效系数具体按照《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用网年度自评表》所列指标进行打分计算。
每家会员单位年度补助经费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把不超过10%的补贴经费奖励给在共享服务中作出贡献的机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除此之外,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入网仪器更新、改造的相关费用支出,不得用于抵充或弥补科研经费等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一)违反委托测试协议,给委托方造成损失和影响,且情节严重者;
(二)由于仪器操作人员的失职而导致分析测试结果错误、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用户的经济损失者;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虚报测试收入的;
(四)因对委托方技术秘密泄漏造成委托方损失的;
(五)入网仪器设备性能不能满足相关分析测试服务的。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发布的《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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