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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156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管理决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协调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且科学技术成果为宁波市所享有的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第一完成人。“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均指3次以上(含3次)。“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被推荐人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0%以上,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投入生产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二位。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为主”是指第一完成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二位,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2%以上,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在环境、生态、资源等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久发展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其主要学术观点已在TOP期刊、权威期刊(以浙江大学公布的TOP期刊源、权威刊物为准)、《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理论版上发表,其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多次引用,且被引用次数在本学科中位居前列。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显著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所称的“社会公益”是指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共性技术研究、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洁净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
  所称的“重大工程”是指列入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工程,但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等级评定条件:
  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并在学术上国内领先,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可推荐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并在学术上国内先进,为省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可推荐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并在学术上省内先进,为省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成果应用后对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可推荐为三等奖。
  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一)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已获得中国、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工业类项目,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实现销售1亿元以上且累计税后利润在10%以上,或低于1亿元的销售额但累计税后利润达1200万以上),可推荐为一等奖。
  (二)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申请中国、美国、日本或欧洲专利局的发明专利且进入实审阶段,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工业类项目,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实现销售6000万元以上且累计税后利润在8%以上,或低于6000万元的销售额但累计税后利润达600万以上),可推荐为二等奖。
  (三)在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成果转化后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其中工业类项目,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实现销售3000万元以上且累计税后利润在7%以上,或低于3000万元的销售额但累计税后利润达250万以上),可推荐为三等奖。
  软科学研究项目
  (一)研究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研究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被采纳后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一等奖。
  (二)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研究方法新颖,研究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二等奖。
  (三)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被采纳后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推荐为三等奖。
  由公务员为主完成的属本职工作职责范围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列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是指在组织科技创新活动中,为推动我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部门、高校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各级负责人,以及虽未直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但对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作出突出贡献的新闻工作者、科技中介机构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制订科技创新政策,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推进区域科技交流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开发利用科技资源,服务科技创新机构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并且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成绩。
  (二)高校或科研院所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落实所在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开展科技交流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显著成绩。
  (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在加大本单位的创新投入,推动本单位创新政策制订,营造创新氛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显著提升了本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他候选人。应关心、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大力营造创新氛围,积极推进科技合作和协助引进科技创新人才,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有关专家、学者”是指各行业评审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
  
    第十五条 行业评审分组视当年的申报奖励情况确定。每个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专家均为7至15名,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评审专家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聘请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四章 申报及推荐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除第十条第(一)、(二)项以外的经自主申请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在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十条第(四)项所称的“院士联名推荐”是指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联名推荐,且每人每年度可根据自己所从事专业推荐1项(1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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