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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15575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应在申报受理期限内将相关申报材料送交推荐单位(或推荐人),申报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
  (二)附件材料,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评审证书;
  2、试制工作总结或技术总结;
  3、经济效益证明原件和年度损益表;
  4、应用证明或采纳评价证明;
  5、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等);
  6、涉及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
  7、涉及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列项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8、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三)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申请表。
  (二)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或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政审表。
  (三)被推荐人事迹材料。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材料重点突出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由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推荐材料重点突出在组织和推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或者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方面所取得的突出贡献。
  (四)需要佐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将申报材料汇总后,填写推荐项目汇总表,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将推荐材料送交市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本年度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若第2次申报仍未获奖,后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市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获奖者原则上5年内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初评”是指以网络或会议的方式进行的评审。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成员按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表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初评结果,可按高于《奖励办法》第五条设定的奖项数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市科学技术奖各奖项的初选名单,具体为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不超过4名、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不超过12名、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8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24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不超过55项。
  得分相同且不能同时列入初选名单的候选人或项目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复议。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陈述和答辩。在陈述和答辩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记名表决。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评审结果要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根据当年申报及评审情况,市科学技术奖部分奖项可以空缺。因奖励数的限制,得票相同但不能同时进入获奖范围的,以初审得分高低排序。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候选人、获奖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须注明异议人姓名、联系电话)向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评审委员会、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异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核实或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发出异议协助核实通知,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在协助核实通知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协助核实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核实报告的,取消获奖资格。
  
    第三十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其处理建议,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
  
    第三十一条 异议自市科学技术奖获奖候选人、获奖候选项目公示截止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异议不成立的,可以授奖;异议成立,取消获奖资格。
  15日内未能处理完毕的异议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异议不成立,可以提交下一年度授奖;异议成立,取消获奖资格。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批准后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和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免缴个人所得税)。市财政每年按规定列支1000万元专项作为科技奖励及相关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获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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