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在自主创新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开发机构,其建设遵循“突出重点、有限目标、开放共享、优胜劣汰、滚动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归口管理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及其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的认定、重组、合并和撤销;
(二)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
(三)对重点实验室开展的科技项目给予择优支持;
(四)编制重点实验室建设财政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要依托其所在单位。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三)审核、监督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
(四)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资金和物资,保障重点实验室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工作等。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是:
(一)以获取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为目标,针对我市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以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创新研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四)向依托单位和市科技局上报年度统计报表以及年度建设情况。
第三章 设立、建设与调整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已具备的条件,采取“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滚动支持,不搞重复建设。
第七条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申请重点实验室的认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采用多元投入、多点依托等方式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点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科发展前沿或有广泛应用前景的领域开展研究,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明显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有前瞻性;
(二)有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科研用场地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价值200万元以上);
(三)具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规模适度(15人以上)、团结协作、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开放交流、科研开发等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第九条 申报重点实验室认定,可由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宁波市重点实验室申请表》和《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报告》。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被列入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由市科技局、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三方共同签订《宁波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合同书》。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解决。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等。
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从认定到验收期间)一般为二年。完成建设目标的重点实验室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要求依托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依托单位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讨论,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定。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其调整或换届由依托单位组织进行,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确定主任人选时应引入竞争机制,主任应是本领域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
第十六条 列入重点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在重点实验室的科研工作量应不低于其总工作量的50%。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为5-11人。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和任务,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需要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加大开放力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署名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和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实验室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方法和程序按照有利于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求进行。考核结果、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情况以及年度统计报表上报市科技局,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考核结果以及统计报表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实验室评估,具体评估按照《宁波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评估为优秀或良好的重点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或国家重点实验室;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宁波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 余姚市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失效
- 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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