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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517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技行政事务的委托行为,保护委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科技中介机构)的培育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厅《关于科技行政事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科技行政事务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的事务必须是技术性较强的或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非行政权力性的、可量化考核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必须遵循以上原则:
  (一)有利于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科技行政效率;
  (二)按照公平、公正、择优、诚信和效能的原则确定受托人;
  (三)委托人与受托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处理委托事务,签订相应协议,明确权利和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宁波市科技局,受托人是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
  
    第六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试行的主要内容和范围是:
  (一)技术性较强的事务性工作,包括科技计划评价;科技政务信息辅助管理、项目库、专家库的日常管理;重大科技活动的辅助性工作等。
  (二)面向公众服务且工作量较大的事务性工作,主要包括招标事务;项目申报受理、评审事务;科技统计汇总和分析事务;项目中期检查、评估事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务;网上技术市场项目收集、信息发布事务等。
  (三)其他适宜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 科技行政事务委托要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委托的事务及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价方式、费用等。
  
    第八条 确定受托人的方式,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确定,对无法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须经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认后,由委托人与科技中介机构自愿协商确定。面向公众服务的委托事务应当在宁波市科技信息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受托人应当是在宁波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活动的法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
  (三)具有从事委托事务相关的物质条件。
  
    第十条 事务委托程序:
  (一)确定适合委托的事务,并说明理由。
  (二)确定事务委托的具体要求,包括委托事务内容、工作质量、评价指标和方式、委托事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三)确定事务委托方式。
  对于一次性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送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定。
  对于需要较长时期委托的事务,以上步骤由相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由综合计划处统一签订委托合同。
  (四)由相关处室对委托事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支付委托事务费用。
  
    第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办委托的事务,并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委托人的行政权力进行营利活动,影响委托人的声誉;受托人不守信用的,委托人可中止合同。
  

            第十二条 受托人不得转让委托科技行政事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承办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事务办理的结果。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事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后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作为下年度决定委托依据。
  有以下情形者,不宜再作为受托人:
  (一)委托事务评价不合格的;
  (二)以委托人名义从事委托事务以外的工作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委托合同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经评价受托人完成合同规定任务且质量较好的,按合同支付费用;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获完成任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酌减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事务经费的支付,受托人按委托合同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后,凭服务业统一发票向委托方收取事务费用。委托事务经费一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管理经费列支。
  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主要开支范围:
  (一)承办委托事务人员的劳务薪酬;
  (二)承办委托事物所必需的材料、资料、会务费用。
  
    第十五条 委托人提供履行委托事务的财产及成果(包括项目数据库、专家库及科技项目统计数据、统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仍归委托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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