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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创业创新 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扶持政策
发布于 2011/1/12 0:00:00 点击量: 845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工业创新,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切实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实现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研究,特制订以下意见。
       
    一、继续实施“扶强扶优”战略,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加快发展
       
    (一)对年销售收入比上年增加l倍及以上或净增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以及实缴税金比上年净增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以上年该企业实缴所得税(包括所得税优惠额)为基数,按当年实缴所得税增长15%以上部分中地方所得全额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额为200万元。
       
    (二)开展“十家示范企业”、“十家成长之星”、“十家亩产英雄”评选活动,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评选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另行制订)。
        
    (三)积极鼓励企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的企业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二、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四)鼓励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和创业支持服务平台,当年经宁波市认定的机构每家奖励10万元。已被认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当年设备、技术投入额的10%给予补助,当年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已被认定的宁波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创业支持服务平台,经重新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每孵化一家规模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当年最高奖励额为10万元。
       
    (五)营造中小企业良好的融资环境,在实施成长型中小企业专项信用担保的基础上,设立市中小企业转贷机构,拓宽中小企业转贷渠道(具体办法另行制订);鼓励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六)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建立对金融机构考核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银行业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七)加强对中小企业不良资产清理力度,建立不良企业倒闭、清债、追偿协调机构,帮助金融机构追偿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八)着力提升企业家队伍素质,市财政每年安排6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者的学习培训。
       
    (九)支持工业行业、专业协会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协会经费20万元,用于协会开展调研、制订和落实发展规划等。对获得国家级区域品牌的协会每家补助20万元。
       
    三、大力推进工业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十)对符合国家和宁波产业导向的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补助2万元;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补助期限为1年。(享受投资抵免税政策的不予补助)
        
    (十一)对引进国(境)外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及先进技术,或引进具有先进性、带动性、示范性、关键性设备、技术及项目经审核批准的,按引进设备、技术和项目的实际财务投入数的4%给予补助;当年购置单台(套)设备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设备实际财务投入数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补助期限为1年。
       
     (十二)鼓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组建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奖励lO万元;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对企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主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并经确认获得证书的,每项奖励2000元。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按宁波市信息化评定标准,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财务投入数的8%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
       
    (十四)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宁波市级(省级)计划的,对承担产品开发的企业给予每只新产品5000元奖励,经上级部门鉴定为国家级、宁波级(省级)新产品的每只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一家企业的最高奖励额为10万元。对技术开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以上,且以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和“三五"扶持企业,给予研发经费补助,补助额为超过3%部分的30%,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的科研投入补助。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补助。对在本市境内发生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际权威机构申请后被正式授予专利权的三类专利给予奖励。其中,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奖励6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国(境)外专利的每项奖励1万元。对已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和列入国家新产品的实施企业,按该成果一年内销售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鼓励科技项目申报,凡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的,根据立项文件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本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l万元和5000元奖励。
       
     (十五)引导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意识,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开展本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定工作;加快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对进入该中心的企业经认定为科技型孵化企业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六)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本市联办研发机构,企业及联办单位自身投入(除房产、基建投入外)在50万元以上的,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按投入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国内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经市科技局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合作攻关,在签订科技合作合同的基础上,经市科技局审核认定,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项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四、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壮大品牌经济
       
    (十七)企业产品当年被评为中国名牌(含国家免检、免验产品)、浙江名牌、宁波名牌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企业产品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宁波知名商标的每家分别奖励lO万元、5万元和2万元;本市企业与国(境)外企业合作打造自主品牌,荣获中国名牌(含国家免检、免验产品)、浙江名牌、宁波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宁波知名商标等称号的给予加倍奖励。本市企业与国(境)外著名品牌企业合作经营品牌,实现扩产扩业、引才聚资、无形资产不断增值、市场份额不断扩大的,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另行制订)。
       
     (十八)企业产品当年被评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每家奖励20万元,当年被评为“宁波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品牌”的每家奖励5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当年,凡在港澳台地区注册商标成功的,每件商标补助5000元;在国外注册商标成功的,补助1万元;按马德里协定多国注册商标成功的,补助3万元。
       
    (二十)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每人奖励2万元。
       
    五、集约利用土地,缓解要素制约
       
    (二十一)对市外投资符合产业规划的新办企业租用本市的标准厂房,且每平方米年实缴税额(以企业纳税单为准)在80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租用的建筑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助给承租方。企业出租标准厂房缴纳的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予以全额补助给出租方。补助时间从销售发生之日起12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
       
    六、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鼓励企业发展循环经济
       
    (二十二)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企业)给予奖励(节能和减排奖励办法由市经发局、环保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七、拓展经营领域,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二十三)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宁波市名特优新产品展销会、宁波服博会、宁波汽车零部件交易会、消费品博览会、工业设计展和节能产品展(科技项目展销会)等活动,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的奖励。企业由市经发局、外经贸局和本市行业协会组织,参加国内专业展销、展览会等活动,每次参展摊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每一标准摊位给予3000元的奖励。企业赴境外参加交易会、博览会等活动,到欧盟、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每一标准摊位给予1.5万元的奖励;到不发达国家(地区)和新兴市场的,每一标准摊位给予2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高于实际支付摊位费,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奖励)。
       
    (二十四)企业在境外每新设1家办事处,一次性奖2万元;在境外每开设1家贸易公司,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境外每开设1家生产、加工型企业,一次性奖励12万元。
       
    (二十五)企业对出口产品进行出口信用保险的,按保险费(以保险公司发票为准)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最高补助额为30万元。
       
    八、鼓励开展加工贸易,调整优化贸易结构
       
    (二十六)自营出口企业当年来料加工贸易额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l美元给予0.05元补助;对当年进料加工进料额占出口额50%及以上的自营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额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1美元给予0.03元补助;对当年进料加工进料额占出口额50%以下的各类自营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出口额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l美元给予0.015元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九、加强外贸专业人才培训,提高应对贸易壁垒能力
       
     (二十七)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5万元,用于对外经贸人才培训和外贸服务中心的支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0万元,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应诉的企业给予补助(具体由市外经贸局根据企业应诉难度和支出费用提出,经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十、创新工作方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十八)继续深化“创建服务型机关 促企业发展”活动。
       
    (二十九)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服务意识,开展文明执法活动,提倡提醒型、警告型、辅导型、服务型的执法方式,提高对企业的服务水平,建立对一批成长性好、信誉好的重点发展企业的服务检查、处罚的报备制度。(具体措施由市监察局制定)
        
    十一、附则
       
    (三十)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国家及各级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和允许类,属限制和禁止类的不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侵权、涉税犯罪、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环保污染事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十一)本意见中同一项目涉及多项优惠政策的按最高档享受,年终时由市经发局、科技局、环保局、外经贸局、质监局和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对享受企业进行核实,经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三十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享受本市级的各项补助累计不超过该企业对地方的财政贡献(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和减去出口退税地方负担部分)的60%。
       
    (三十三)本意见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三十四)本意见自2009年1月l曰起执行,原有的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十五)本意见由市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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