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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11]4号 甬财政教[2011]7号
发布于 2011/1/13 0:00:00 点击量: 53334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15%;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补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补助1500元。
  
    第十六条 本章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清单。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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