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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11]4号 甬财政教[2011]7号
发布于 2011/1/13 0:00:00 点击量: 53331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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