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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
发布于 2011/3/23 3:50:44 点击量: 15526


    四、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内外贸易对接

  1、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企业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对参加市政府认定的重点展会每个给予1万元补贴,其它展位每个给予5000元补贴;对参加“新加坡中国出口商品展”、“贝宁(西非)中国商品展”等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展会,再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50%的参展人员费用补贴。

  2、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积极引导企业拓展重点内需市场,鼓励产品进入电力电网、铁路、新能源、装备生产线改造、节能技术装备、运输装备等国内重点投资领域和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目录。对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展位费财政补助,其中,“消博会”、“模具展”给予50%的展位补贴;“家电展”、“服装节”、“宁波周”活动给予100%的展位补贴;入住国贸平台常年展的,给予50%的展位补贴。

  3、鼓励总部型企业拓展区外市场

  支持总部型企业做大做强营销网络。对总部型企业在区外开设连锁直销中心的,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高服务企业水平

  1、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继续实施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政策。延续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原来的20%降低到12%的缴纳政策。继续对困难企业进行财政扶持,区财政安排一定的企业帮困扶持资金,专项扶持符合我区产业政策、成长性较好、具有一定竞争力并对地方财政有一定贡献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

  2、加强地方金融服务

  制定完善《北仑区(开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安排150万专项资金,重点鼓励区内银行到核心商务区集聚发展,同时引导金融机构深入挖掘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继续推行《北仑区(开发区)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试行办法》。安排5000万元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区内金融机构扩大对我区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同时,降低2亿元的转贷专项资金政策享受门槛,扩大政策覆盖面。

  3、建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继续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不断完善服务企业平台,增强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着力做强“86871871”热线服务品牌,开发“企业难题流转处理系统”,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困难能第一时间通过网络平台流转到相关部门并及时得到协调解决。进一步完善全区各部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活动考核和激励机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主动服务和部门互动,形成合力。

  六、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制定城乡统筹发展专项政策

  制定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意见,出台落实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加大中心村培育等3个配套政策,形成“一加三”政策体系,全面引导城乡统筹发展各项工作。

  2、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

  按照“种类齐全、覆盖全面、水平提高、制度接轨”的要求,扩大公共服务资源城乡共享,加快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230元以上,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人均补助为280元。城镇职工医保覆盖面达到90%以上。在全区公立的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施零差价销售。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力争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达到25元。
  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制度,确保2010年1月起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近5万老年居民可以按时、足额领到每月80元基础养老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从城区到农村的全覆盖。

  3、提升城乡商贸服务水平

  继续扶持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开展乡镇商贸中心建设。开展商业街(区)建设,对取得市贸易主管部门命名的商业街(区)的;对开展社区商业示范建设工作,取得省市、国家级示范社区称号的;连锁企业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农村开设“农家店”(便利店、加盟店)的,分别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

  4、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

  以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等群体为重点,提高就业服务水平,推进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培训,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推进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促进大龄被征地人员就业,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对本区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见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的生活补助。

  七、附则

  1、外经外贸政策另行发文;节能环保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仑政办〔2008〕187号)文件内容执行。

  2、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年对区财政的贡献。

  3、除另有规定外,新办企业享受年份按会计年度结算,在6月底前入驻经营的按当年度结算享受,7月后入驻经营的企业,从次年起享受政策,项目跨年度建设的,在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兑现奖励资金。投资额、产值等数据以企业上报的统计报表为准,各项奖项和资格认证以有效批文为准。

  4、享受本政策的服务业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并承诺经营5年以上(兑现时签订承诺书)。

  5、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条款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除“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政策第1条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同一企业参加国内外各项展会,享受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同一项目获国家、省市扶持的,已经享受区财政扶持资金的,全部视作配套资金。

  7、企业当年存在偷、骗税等行为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等刚性目标任务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8、本政策的解释由区发改局(经发局)负责,实施细则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制订,并报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备案通过后实施。

  9、本政策兑现时先由相关职能部门初审,经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会审后,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10、本政策中的各类扶持资金由国库直接拨付。

  11、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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